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防空行政處罰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政處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下簡稱《人民防空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人民防空行政處罰,應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由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辨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對人民防空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應按照《*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表》,立案查處:
(一)有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二)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表》應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行政處罰案件批準立案后,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持有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負責承辦。
承辦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承辦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
第十條承辦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時,應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陳述應完整、準確記入《行政案件調查詢問筆錄》。詢問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將筆錄交被詢問調查人校閱(當事人要求宣讀的,應向其宣讀),經當事人校閱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承辦人員根據需要可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承辦人員應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到場,并在《行政案件現場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如當事人拒不到場,則由其他有關人員)校閱,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承辦人員調查取證查明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后,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書面處理意見。處理意見經批準后,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三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承辦人員應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完整、準確地記入《行政案件陳述記錄》,并交當事人校閱,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四條調查取證、陳述申辯終結,承辦人員應制作《行政案件調查取證終結報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分別按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不給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組織集體討論,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承辦人員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的《行政案件調查取證終結報告》,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在15日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組織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費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承擔。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采取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書面提出聽證要求的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記錄在案;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在聽證的7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與人(包括確定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案件調查人、當事人或人、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三)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應制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筆錄交當事人(或人)、調查人、主持人、聽證員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上記明情況;
(五)聽證結束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本細則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解散,需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案件調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鑒定的;
(四)其他確需中止聽證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返回聽證要求的;
(二)聽證通知書送達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解散滿3個月,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四)其他需終止聽證的。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當事人可在復議期60日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有關的文書、表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