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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建立終身學習的長效機制和激勵機制,推動學習型機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中發[*]3號)及《*年—2010年*省公務員培訓規劃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省海洋與漁業局機關、省漁政總隊在職公務員。
二、申請條件
(一)熱愛本職工作,勤勉盡責,身體健康。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
(三)符合教育培訓機構招生入學條件。
三、對選擇學習的學歷、學位及專業的要求
(一)報讀的學歷、學位應是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成人教育、黨校教育中大專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
(二)參加學習的專業應為本人現崗位或擬任崗位相關工作需要的專業,鼓勵學習公共管理專業。
(三)學習主要利用業余時間,不影響正常工作。
四、申請參加學習程序
個人提出申請,報所在處室領導研究同意后,填寫《*省海洋與漁業局在職公務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請表》(附件1),連同本辦法要求的其他材料,報局人事教育處審核,呈主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人事教育處向本人發出《關于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請的批復》(附件2),經考試錄取的,簽訂學習協議書(附件3)。
五、申報材料及要求
(一)個人申請報告(一式2份)。
(二)《*省海洋與漁業局在職公務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請表》。
(三)已獲得學歷、學力證明材料(如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學術成果、發表過的論文等復印件)。
(四)個人申請參加學習院校的招生簡章。
六、學歷、學位的備案和審定
(一)凡報讀大專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就讀前備案。即報讀上述學歷、學位的須將報考院校有關資料、錄取通知書、入學登記表等資料(復印件)報局人事教育處備案。
(二)完成學習獲得學歷、學位后,須報局人事教育處審查后辦理有關干部任免、學歷和學位更改、材料歸檔等事宜,由本人提供報考學校入學通知書、入學登記表、學習成績表、學年度鑒定、畢業登記表、畢業證書、學位授予證書、畢業或學位論文等材料,并說明讀書的時間、院校、學制等情況。經審定認可者,局人事教育處開出《學歷、學位審定證明》(附件4),并將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七、學費報銷標準和辦法
就讀前已在局人事教育處備案并已簽定學習協議書的人員方可按如下標準和方法報銷學雜費。
(一)學費報銷標準:參加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學習的,全額報銷;參加公共管理專業的,全額報銷;由單位(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推薦、選派參加學歷、學位學習的,全額報銷;個人自愿報名參加其他學歷、學位學習的,報銷50%。
(二)報銷辦法:每學年結束后,凡考試取得合格以上成績者,憑成績單或成績證明和學年繳費發票,呈本處室領導審批,送局人事教育處審核后報銷。
(三)學費在參加學習人員所在處室辦公經費中列支。
八、局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及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學習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九、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處解釋。
十、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省海洋與漁業局在職工作人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粵海漁函〔2000〕323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海洋與漁業局在職公務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請表
2、關于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請的批復
3、*省海洋與漁業局在職公務員參加學歷、學位學習協議書
4、學歷、學位審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