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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農業部畜牧獸醫局主管全國省級獸藥監察所(以下簡稱省所)的資格認證工作,負責評審報告的審批及核發《省級獸藥監察所資格證書》。
第三條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以下簡稱中監所)負責省所資格認證評審及日常監督的組織工作,并向農業部畜牧獸醫局提出評審報告。
第四條申請資格認證和復評審的省所應按規定提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認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復印件;
(三)業務工作情況;
(四)現行有效版本的質量管理手冊一套;
(五)機構設置批準的文件;
(六)單位平面布局圖。
第五條中監所對提交資料進行及時審查,并制定評審計劃和組織現場評審。
第六條現場評審內容:
(一)申請單位向評審組匯報資格認證的準備及自查情況;
(二)現場檢查有關科室及實驗室;
(三)對申請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獸藥管理法規知識、英文藥典或業務文獻閱讀能力及檢驗操作技能考核;
(四)檢查各類管理文件、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及各類檔案。
第七條評審組依據檢查情況,按照"省級獸藥監察所評審考核辦法"逐項作出評定,并形成評審初步意見。
第八條評審組就初步意見與被評審所領導交流,并提出評審報告。
第九條評審組組長在全所大會上宣讀評審報告。
第十條中監所將申請材料及現場評審材料報農業部畜牧獸局審核。
第十一條經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審核合格的省所,發給《省級獸藥監察所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對審核不合格的省所,可申請復驗,經復驗仍不能通過的,將暫停其獸藥檢驗資格。
第十二條對已取得《省級獸藥監察所資格證書》的省所,在其證書有效期內,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主要內容為:針對在上次評審過程中,評審組提出整改意見的糾正情況;通過審查各種記錄,評價質量體系是否有效運行;通過對主要儀器設備、人員及環境條件的變化情況,評價是否能維持認證時的能力等;必要時,安排現場樣品考核。
第十四條省所應在《省級獸藥監察所資格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中監所提交復評審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評審員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聘請經過培訓的藥政、藥檢人員擔任,聘期5年。
第*條評審員必須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客觀反映現場檢查情況。對違反紀律的評審員,農業部將取消其評審員資格。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