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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水路貨物運輸質量管理,根據國務院《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及有關交通運輸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的水運企業、單位和個人(含聯戶)及各級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企業必須堅持“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開展以全面質量管理為中心的現代化科學管理。
第二章行政機關貨運質量管理
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水路貨運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水路貨運質量管理規章及質量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總結、交流全國水路貨運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制定年度貨運質量管理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協調、查處重大水路貨運質量事故。
(四)匯總水路貨運質量報表,并提出分析意見。
(五)組織水路貨運質量檢查評比。
長江、珠江、黑龍江航務(運)管理局受部委托負責本航區水路貨運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設置的水路運輸行政管理機構,主管所屬的水路貨運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水路貨運質量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本地區水路貨運質量管理規章制度、質量標準及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總結、交流和監督檢查本地區水路貨運質量管理工作,協調、查處水路貨運質量事故。
(三)匯總本地區水路貨運質量報表,并將分析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水路貨運質量考核、培訓等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水路貨運質量檢查評比。
第三章企業貨運質量管理
第六條企業貨運質量管理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企業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國負責企業貨運質量管理工作,組織貫徹上級有關水路貨運質量管理工作方針、政策、法規。
(二)組織制定企業貨運質量管理及監督檢查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主持編制企業貨運質量工作規劃和年度貨運質量方針、目標和管理計劃。
(四)積極推行貨運質量科學管理方法,貫徹實施“質量否決權”制度,正確處理生產與質量的關系。
第七條企業貨運質量管理與監督機構
(一)企業設立貨運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機構(可分設也可合設),隸屬生產業務管理部門。
企業二級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貨運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負責貨運質量工作。
(二)企業基層班組,設立兼職的貨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運輸船舶視不同情況設立專職或兼職貨運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人員,負責貨運質量工作。
第八條企業貨運質量管理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貨運質量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貨運質量管理的規定。制定本企業貨運質量規章制度、質量標準,并負責實施。
(二)制定企業貨運質量方針、目標及長遠規劃,負責貨運質量統計并進行分析,提出月、季度貨運質量管理工作計劃。
(三)制定貨運質量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四)貫徹執行貨運計量業務規章,參與貨運計量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提出貨運計量設備的配備計劃。
(五)負責貨運質量事故及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參與口岸聯合驗殘事故處理等工作。
(六)制定貨運質量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并進行業務考核。
(七)負責運輸生產各環節預控貨運質量的動態管理及自檢自查;正確編制各項貨運質量原始記錄和統計報表。
(八)開展以提高貨運質量為內容的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組織以優質運輸為主要內容的各種貨運質量評比競賽,并負責貨運質量獎懲工作。
(九)總結交流、學習推廣貨運質量管理先進經驗;負責開展貨運質量信息工作。
第九條企業貨運質量監督檢查部門職責
(一)制定監督檢查人員崗位責任制。會同貨運質量管理部門制定貨運質量監督檢查及考核制度。
(二)會同貨運質量管理等有關部門定期對貨運質量工作進行專檢、聯檢;隨時對作業現場的貨運質量進行抽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越級反映貨運質量情況,并可提出修訂貨運質量管理措施的建議。
(四)督促貨運質量有關人員上崗定位履行職責;制止現場生產管理人員違章指揮、組織生產的行為,并做好記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五)專職監督檢查人員有責任對不具備承運條件的貨物,提出不予承運的意見。
(六)對貨運質量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堅持“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工作原則。
(七)對性質嚴重的貨運質量責任事故,提出處理意見;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責任。
(八)對在貨運質量工作中做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提出獎勵及表彰的建議。
第四章質量工作標準
第十條庫場管理
(一)貨物進出庫,按單交接、點清件數、分清殘損,驗明包裝、標志、規格、品名。發現問題,及時做好記錄,并通知托運人、收貨人簽證處理。
(二)按票堆碼、成行成線,標志朝外、箭頭朝上,剔出殘損并妥善保管。
(三)對互有抵觸,易受感染、易腐變質的貨物,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變質、污損。
(四)庫、場貨位合理,并留出通道,保有垛距、墻距、燈距、消防距。貨垛牌填寫清楚,拴掛有序。
(五)場地貨物要垛上起脊,碼垛整齊。同品名、同規格、同包裝的貨物要定量、定型,按標準垛堆碼。
(六)庫、場整潔,貨垛布局合理、堅實牢固。需墊蓋的貨物,上蓋下墊、不露不漏不落地。墊、蓋設備良好并做到苫蓋嚴實、捆綁牢固。風季加防風網,貨位無積水。
(七)貨物堆存做到“十防”:防混質、防霉變、防污染、防風、防臺(風)、防汛、防火、防溫、防鼠蟲害、防盜。以及處理無法交付的貨物、地腳貨物、破損貨物。無法交付貨物按規定上報處理,地腳貨物隨原貨票同行,破損貨物破來好轉(包裝、材料、勞務費用可另計)。
(八)庫場理貨員依船邊、庫場等交接方式,上崗定位;交接清楚,帳貨相符,票據周轉及時,正確編制各類記錄并做到字跡清楚。
(九)集裝箱裝箱前或拆箱后,作好箱底清潔工作;集裝箱拼箱貨物的交付,有條件的應先拆箱入庫,后核對交付;在箱區現場逐票分提的,做好分次開箱交付、拆加封記錄,劃清溢短、原殘、工殘責任。
第十一條裝卸船作業
(一)裝船作業要標準,根據船舶適航適載情況及計劃積載圖(表)要求,正確積載,保障船舶平穩;按票裝貨,堆碼緊密,隔票清楚,綁扎牢固,防止貨物滾動、位移。
(二)卸船作業,按順序、分段逐層、均衡卸貨。
(三)船舶裝卸作業前,船舷拴掛安全網、片,并做到拴掛合理、可靠、隨水位及時調整,及時清理積物。
(四)對同品種、同規格、同包裝的貨物,做關堅持“三定”:定量、定型、定關。
(五)裝卸作業堅持“十不”:不裝破損包、不使用手鉤、不倒關、不拖關、不落水、不堆垛、不挖井留山、不夾包帶件、不吊超負荷關、不吊堆碼不正關。
(六)作業中輕拿輕放,箭頭朝上,重不壓輕,木箱不壓紙箱;地腳貨及時掃清、灌包、歸垛。
(七)裝卸散貨避免灑漏、落水、混質,按規定平艙;裝卸散裝液體貨(包括通過管道運輸裝卸的液體貨)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
(八)雨雪天,怕濕貨物無防范措施不作業。
(九)危險品,特殊物件,笨重長大件及冷藏、危險品集裝箱等,應制定防范措施后再作業。
(十)對殘損件貨,分清原殘、工殘,并如實做好現場記錄。
(十一)作業中隨灑隨掃、隨破隨修,作業完畢做到“六清”:船艙清、甲板清、碼頭清、道路清、庫場清、機具清。
第十二條裝卸車作業
(一)裝前檢查車體技術狀況是否符合裝載技術要求;對不良車體,不得裝車并做好記錄。
(二)合理使用裝卸機械、工屬具,不超負荷運輸。
(三)堆碼整齊、重不壓輕、木箱不壓紙箱、箭頭朝上;袋裝貨超出車體,袋口朝里。
(四)裝車不倒關、不超限、不超載、不虧載、不偏重、不集重。
(五)貨物與車門之間,留出適當距離,起好脊,苫蓋嚴實,捆扎牢固,封好車門、車窗。
(六)散裝貨物劃線裝車,避免灑漏、混質,作業完畢須平車;散裝液體貨物,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
(七)卸車須卸清,作業完畢掃凈車體、關好車門。
(八)作業中做到隨灑隨掃、隨破隨修,作業完畢做到車邊清、道路清、機具清。
第十三條船舶貨運
(一)船舶貨運員(含船舶理貨組長、駁船駕長及駐港理貨員,下同)、船舶理貨員、看艙人員,嚴格上網定位,佩戴標志,遵守崗位責任制。
分節駁、無人駁所屬單位應有相應管理措施。
(二)裝船前,船方對港方提供的計劃積載圖(表),必須認真進行審核,嚴格把關簽認,并可提出修改意見。
(三)船舶貨運員須深入貨物堆存現場,摸清貨物品名、特性、包裝、標志、規格、數量;對不符合運輸要求的貨物,應做好記錄。
(四)裝貨前,船舶應做到適航、適工、適載,備妥分隔、襯墊物料;裝貨時,指導港方做好貨物分隔、襯墊、綁扎工作。
(五)船舶理貨員須正確收發、計量、計數,不錯卸、錯裝,分清標志,隔票清楚。堅持做到分清工殘、原殘,如實填寫現場記錄,交接清楚,明確責任。
(六)認真監督、指導、配合港方堅持裝艙積載標準:由下而上、先遠后近、先大后小,上輕下重、箭頭朝上;特殊貨物先定裝艙部位,異裝貨物慎配裝;大硬貨物先裝,小軟貨物后裝,輕重、大小貨物搭配合理,嚴格裝卸順序;注意裝卸事項,碼艙整齊、分隔清楚。
(七)裝貨結束后,船舶貨運員應認真核對運單、交接單、分艙單、計劃積載圖(表)及運輸有無特殊要求,并采取相應措施。
(八)堅持做到“三定”、“四清”:看艙定人、定時、定艙,貨物卸清、分票隔票清、殘損責任清、貨物現場交接清;把好“六關”:備艙關、摸底關、積載關、裝貨關、航行關、卸貨關。
(九)航行途中,船舶應加強對受載貨物的檢查與管理:注意通風,勤測污水防,防止貨物水濕、汗濕、浪濕;定時到貨艙進行檢查,防止貨物滑動移位和倒樁;遇有惡劣氣候,要做好對貨物加固綁扎工作。
(十)整船裝運散裝干貨,裝貨前船舶應對所裝貨物進行摸底檢查,防止蟲損、濕損、變質貨物上船。運煤船舶應嚴防煤炭自然變質;對港存煤炭已經自燃或超過規定溫度的,應及時同港方協商,不采取有效措施,不準裝船。
(十一)大宗散貨裝載完畢應指導港方平艙;認真做好水尺鑒定工作,提出準確的計量數量,做到看準、測準、算準、裝足。
(十二)運油船舶,應認真做好防火、防爆、防污染工作;裝油前應保證油艙及管系的清潔,堅持嚴格的清洗艙、驗艙制度,防止油品的摻混和變質;裝卸時應遵守安全裝卸操作程序,防止油品的跑、冒、滴、漏、混事故;裝油后,應檢查各種蓋及閥門是否封閉,防止油艙滲水混油。
(十三)適時做好油艙的合理加溫、保溫,卸油時應盡量收盡各艙油腳;卸油結束前,應全面檢查油艙,防止漏卸。
第十四條外輪理貨
(一)按作業船舶及作業線路,派足理貨人員,并嚴格上崗定位,執行交接制度。
(二)認真做到按關計數,不漏關、不重關、不錯計關內小數;工班作業完畢,檢查作業線路;全船作業完畢,檢查艙內、甲板、船邊及作業線路,防止貨物漏裝、漏卸;船舶作業結束后在兩小時內辦完交接簽證手續。
(三)接單分清標志,理清件數,及時填寫理貨計數單。
(四)檢查“定量、定型、定關”裝卸作業情況,指導裝艙積載,分隔襯墊,分清工殘、原殘,當班編制現場記錄,按規定正確填寫有關單證。
涉及對外索賠的簽證,應正確、及時提供;需要對外更正的,應及時辦理。
(五)單證填寫完整,內容正確,字跡清楚;理貨資料保管齊全。
(六)收集船方及其他委托方對理貨的意見,質量信息反饋快、情況明,并及時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危險品、軍運物資、特種物資等,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有關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貨運質量信息
(一)港航企業應定期召開貨主座談會,聽取意見,對反復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質量跟蹤,及時掌握情況。
(二)建立貨運質量管理例會制度,按月總結貨運質量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三)堅持開展航次貨運質量報告書和征求意見書活動(參考附表一、二、三、四,具體格式內容港航企業可自行制定)。
第五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七條貨運質量的檢查,采取以企業自檢為主,自檢、互檢、抽檢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強化各環節的質量預控,確保運輸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貨運質量檢查可采取明察暗防或召開質量管理人員、實際操作者和貨主用戶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進行。受檢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對查出來的問題,應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列入下次檢查考核的內容。
第十九條貨運質量檢查考評,按部頒《水路貨物運輸質量考核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貨運質量合格率進行(《貨運質量檢查考評表》見附表五、附表六)。
第二十條貨運質量合格率按下列公式確定:
Σ檢查考評項目賦分值
貨運質量合格率=-----------------
Σ檢查考評項目的滿分值×100%
貨運質量按四級考核:貨運質量合格率達90%以上(含90%、下同)為優;90%以下至80%以上為良;80%以下至60%為中;不滿60%為差。貨運質量達標檔次是評價考核貨運質量水平的主要依據,應作為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升級、創優評獎的條件,企業發生重大貨運質量事故或貨運質量合格率未達到優、良等級的,應作為評審企業升級、質量管理獎等的否決條件。
第二十一條檢查考評
考評企業貨運質量,應堅持事實求是,高標準嚴要求,防止走過場。嚴禁弄虛作假。具體要求如下:
(一)自檢。由企業自行組織,按規定的檢查考評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受檢面不少于80%,并做好檢查記錄,以備查考。
(二)互檢。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受檢和檢查單位,按行業實行對口檢查,檢查考評范圍、項目、次數要基本相同,具有可比性。
(三)抽檢。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貨運質量情況,不定期、有針對性地選擇受檢單位,按確定的檢查考評范圍、項目進行抽檢。
自檢、互檢、抽檢的組織工作,由港航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自定。檢查后,檢查單位須寫出檢查報告,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和部(運輸管理司),并發給受檢單位《水路貨運質量檢查考評反映通知單》(附表七)。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在貨運質量管理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企業,由交通主管部門授予“質量信得過單位”、“優質運輸先進集體”、“質量管理獎”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企業對貨運質量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酌情給予獎勵。質量獎勵資金可從企業工資基金和速遣獎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對貨運質量管理混亂,違章操作,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貨運質量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頓、撤銷榮譽稱號、給予經濟與行政制裁,并追究企業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觸及刑律、構成犯罪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