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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為規范全省工業、商貿企業的質量工作,提高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確保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省內的工業、商貿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將質量工作擺在首位,把質量作為企業的重要工作來抓。
第四條對質量工作先進、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引導和鼓勵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創名牌產品,不斷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質量水平。
第六條省經貿委負責全省工業、商貿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地級市和縣經貿委(經委、工業委、貿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企業的質量工作,省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省政府的規定辦。
第二章產品質量
第七條企業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八條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鼓勵企業對產品進行產品質量認證。
第九條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產品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
第十條產品應當按法定的標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一條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及隱患。對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必須符合標準。對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十二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生產許可證要求的產品應注上生產許可證證號;
(二)有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名稱;
(三)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和聯系電話;
(四)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說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道的提示性信息,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五)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十三條企業不得生產國家或我省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章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全面推行售后服務質量國家標準。企業應做好產品的售后服務工作,建立服務網絡,為顧客履行服務承諾。
第十五條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商品)的服務,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不得額外增加消費者的負擔;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企業應采用召開用戶座談會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進行用戶評價,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條企業應保證向顧客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顧客作出如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第十八條企業對顧客提供的產品(商品)及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明確,不得作具有誤導性的虛假宣傳。
第十九條企業對顧客就其提供產品(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二十條企業提供的產品(商品)的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一條企業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不得以通知、告示、聲明等方式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商貿企業應制訂廠、商供銷質量管理規定,完善進貨檢驗制度,標識、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貨。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質量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產品質量及服務質量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四條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吸收國際先進的現代管理方式,建設質量效益型企業。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理順質量管理職能,建立健全質量控制、保證體系,嚴格執行質量制度、質量責任制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鼓勵企業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體系標準,積極開展質量體系認證,參照國際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第二條沒有進行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在組織生產過程中,應執行國家關于環境和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生產企業應注重設計過程的質量管理,嚴格管理產品的設計、試制、鑒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生產從原材料、零部件采購到銷售的全過程必須處于受控狀態,保證最終產品的質量。鼓勵企業開設產品質量保險項目。
第三十條企業應積極參與“質量月”、“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質量萬里行”和“QC”小組等活動,接受顧客和社會的監督,提高用戶滿意度。
第五章標準化工作
第三十一條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及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二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組織制定企業標準,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
第三十三條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的標準,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生產出質量高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產品。
第三十四條凡有強制性標準的產品,企業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鼓勵企業自愿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三十五條企業研制的新產品、改進的產品應當符合標準化要求。
第六章計量工作
第三十六條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有關強制性標準,高度重視計量基礎工作。鼓勵企業采用ISO10012標準進行計量認可。
第三條企業計量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計量法令和有關制度,監督檢查各部門、各車間班組的執行情況,促進技術進步和改善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配備必要的計量標準器具,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后才能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并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第四十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并對合格產品出具合格證。
第四十一條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銷售。
第七章實施名牌戰略
第四十二條企業要把實施名牌戰略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份,制訂規劃,抓好落實。
第四十三條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市場的需求,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世界先進水平為目標,加強產學研聯合,努力開發技術含量高、質量高、檔次高的名牌產品。
第四十四條加大技術改造的投入,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對現有的產品進行質量改進,增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
第四十五條加大品牌經營力度,以觀念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來全面提高企業的綜合素質,爭創國際級品牌,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第四十六條積極鼓勵企業創名牌,對實施名牌戰略、創名牌產品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扶持、獎勵。
第八章質量監督
第四條強化質量監督機制,實施質量否決制度。
第四十八條企業產品被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并在全省企業通報,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有省名優產品的企業停止使用名優產品標志。企業整改不合格,或一年內產品有兩次抽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止該產品的生產,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和幫助企業整改。
第四十九條凡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對質量工作領導不力致使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