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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本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堅持依法、準確、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法規處是本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負責受理、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委各有關業務處室是本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承辦機構,負責承辦公開與本處室業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并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除本委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六條向本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原則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本委領取,也可以在本委網站上下載,復制有效。
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法規處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向本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一)當場提交申請;
(二)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三)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并在《申請表》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四)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在本委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
第八條本委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第九條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應詳盡、明確,并盡可能提供該信息的標題、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第十條申請人向本委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或者證明文件,當面向本委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本委收到申請后,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第十三條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法規處應予以受理、登記、編號,并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回執》(見附件2)。
第十四條法規處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委內處室的職能分工,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業務處室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由一個處室單獨辦理的,該處室在收到法規處轉交的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給法規處;申請涉及多個處室的,由法規處明確主辦處室和會辦處室,主辦處室在收到法規處轉交的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辦理意見給法規處,其中,會辦處室在收到法規處轉交的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會辦意見給主辦處室。
第十六條主辦處室應當嚴格按照《委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再交由法規處予以公開。
第條本委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并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見附件3)。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八條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委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法規處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4);
(二)申請信息不存在的,法規處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見附件5);
(三)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法規處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見附件6);
(四)屬于公開范圍的,法規處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五)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法規處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見附件7);
(六)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法規處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見附件8);
(七)不屬于本委公開范圍的,法規處向申請人出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見附件9)。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本委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請,填寫《*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更正申請表》(見附件10),并提供證據材料。本委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未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本委投訴舉報;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本委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委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并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