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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l0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保障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三、保障原則
第三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一)屬地參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
(三)醫療優惠。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四)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醫療保險
第四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撫恤補助所在地或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確保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規定標準繳費。
(二)、所在單位無力參保的、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殘疾撫恤關系所在地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統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當地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等渠道解決。
(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的和無工作單位的,經殘疾撫恤關系所在地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經費解決。
(四)、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所在單位關閉破產或改制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交納十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統籌費用,納入改制成本。
(五)、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統籌繳費標準、單位改制預繳十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由統籌地區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依據有關政策確定。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繳費。各地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其撫恤補助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幫助其繳費參保。
五、醫療補助
第七條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實行醫療補助,確保其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其他優撫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特困破產企業和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撫恤補助所在地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解決。
第九條殘疾軍人在單位已享受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本辦法的由原單位繼續予以保障,不得降低保障水平。
第十條各地要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所需資金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渠道解決。中央和省級財政對重點優撫對象較多的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醫療補助資金由民政部門發放。優撫對象享受醫療補助資金的條件、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六、醫療優惠
第十一條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憑區縣(市、區)衛生局、民政局制發的《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證(卡)》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到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憑證免付普通掛號費,并認真按照《*省衛生廳關于在全省醫療機構開展廉價就醫服務的通知》(黔衛發[2005]145號)的規定,做好優惠對象醫療費用的減免工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要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衛生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各市(州、地)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