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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對農村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促進本市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基層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任前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任前廉政談話是指對新任職或當選的村干部在到任前,進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針對性地提出廉潔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增強拒腐防變能力的談話。
誡勉談話是指發現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時,對其進行的警誡和督改的談話。
第四條實行村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制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以人為本和注重實效的原則,按照立足教育、著眼防范、主動監督、關口前移的要求,圍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廉潔從政等內容,教育、提醒和保護干部,促進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條村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由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具體進行。鎮(街道)組織部門協助配合,及時提供需要進行談話的干部人員名單。
第六條村干部任前廉政談話一般在黨員干部任職報到之前進行,如有特殊情況也可在其到任后30日內進行。談話的方式既可采取個別談話,也可采取集體談話。
第七條村干部任前廉政談話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對村干部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提出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方面的有關要求;
(三)勉勵黨員干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做到廉潔奉公,勤政為民。
第八條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根據群眾信訪舉報、干部考察了解、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廉潔從政以及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違紀違規問題,尚不構成黨紀立案或者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貫徹執行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決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影響村正常工作開展的;
(四)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因決策失誤、處置突發事件不力,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風浮夸,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民主法制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與民爭利,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不認真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的;
(九)年度績廉考評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九條誡勉談話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談話人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
(二)要求談話對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檢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三)談話人根據談話對象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談話對象對接受誡勉談話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度。
第十條對村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填報《*市村干部誡勉談話情況呈報表》。按干部管理權限,在有關部門發現存在問題或紀檢監察機關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后,由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誡勉意見。對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的誡勉談話意見報鎮(街道)黨組織討論決定,由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談話教育,必要時也可由鎮(街道)黨組織負責人對其進行談話教育;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其他成員的誡勉談話意見,由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討論決定,由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談話教育,也可委托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對其進行談話教育。
第十一條村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前,談話人要認真準備,增強談話的針對性、有效性。要事先將談話時間、地點、內容、要求通知談話對象。談話對象接到談話通知后,要主動配合,不得借故推諉、拖延。
第十二條對村干部進行誡勉談話,談話人應當認真聽取談話對象的陳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舉報人的情況。對談話對象要求轉達的意見和建議,要及時整理,如實反映。談話對象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村干部的誡勉談話,應當有記錄人書面記錄,經談話對象本人核實簽名后,由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統一留存。
第十四條誡勉談話結束后,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根據鎮(街道)黨組織的意見,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采取組織處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有關工作人員對村干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社區黨的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成員任前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轄市、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