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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控制和消除蚊、蠅、鼠、蟑螂(以下簡稱四害)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
鎮(鄉)集鎮建成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為本行政區域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除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四害密度監測、防治技術指導工作,及時將轄區的四害密度監測情況和相關疫情通報同級愛衛辦。
第四條城市管理、農業、國土資源、建設、電信、電力、人防等管理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廣播電視、教育等部門和各新聞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除四害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和鎮(鄉、街道)設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監督員由市和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聘任。
除四害監督員的職責如下:
(一)宣傳除四害知識,檢查指導本地區的單位、居民住戶開展除四害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對所轄范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除四害工作中用于宣傳教育、組織發動、骨干培訓、效益評價及社會性公共場所藥械購置等事項的經費,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第七條具體負責四害防治工作的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由產權人負責;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但責任區范圍內的單位和住戶應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費用;
(四)居住區外的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及個體經營戶負責;
(六)各類市場、公共綠地、展覽展銷場(館)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化糞池、儲糞池、污水池,由產權單位負責。
責任不明確的區域和城鄉接合部,由所在地愛衛辦劃定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第八條除四害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專業隊伍與群眾防治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治本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采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應當有完善的防范、殺滅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擴散。
第九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應有防鼠、滅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殺等辦法消滅老鼠。
第十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應當妥善處理垃圾,嚴禁隨地傾倒、堆放,并采取誘捕、拍打和毒殺等方法消滅成蠅。
易招致和孳生蒼蠅的行業和場所,應落實防蠅、滅蠅措施,嚴格控制蒼蠅孳生。
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
第十一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應整治各自責任范圍內的蚊蟲孳生地,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辦法消滅幼蟲和成蚊,水體和積水中不得孳生蚊幼和蛹。
第十二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蟑螂棲息場所,積極運用各種方法殺滅蟑螂。
賓館、旅店、飲食行業及食品生產、銷售行業應達到無蟑螂標準。
第十三條單位內部的除四害工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也可委托四害防治機構進行,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十四條設立營業性的四害防治機構應當經工商注冊登記,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庫房;
(二)有健全的服務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3名以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生產除四害藥物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生產的除四害藥物必須做到對防治的害蟲高效,對人、家畜、家禽低毒,對環境低污染。
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的滅鼠藥物和殺蟲劑。
第十七條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責任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可對個體工商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有活鼠、鼠尸或鼠洞、鼠糞、鼠咬痕等鼠跡的;
(二)水體或積水孳生蚊幼和蛹的;
(三)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有蒼蠅的;
(四)有蟑螂、活卵鞘或蟑跡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四害防治機構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擅自降低條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而沒有依法查處的,市和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督促該機關依法查處;對拒不依法查處的行政機關,有權給予批評,并可提請本級政府或者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