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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廣泛動員社會資源,募集善款、開展社會救助行動,專門設立*市“博愛在*”社會救助資金項目。
第二條“博愛在*”社會救助行動是我市紅十字會的一個公益品牌項目,是公益募捐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使募集的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加強我市“博愛在江淮”社會救助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安徽省“博愛在江淮”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博愛在江淮”社會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資金”)屬于社會公益資金,是從社會各界募集來的公益善款,該資金執行政府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嚴禁用救助資金進行投資經營活動。
第四條救助資金要按照《*市市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征管模式,專戶管理。
第五條救助資金來源于“博愛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動募集的所有善款及其利息收入。
第六條救助資金使用范圍:
1.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救助;
2.貧病兒童大病救助;
3.救助生活困難群眾,資助貧困大學生;
4.開展紅十字會“新農合”工作;
5.其他救助活動。
第七條救助資金使用堅持扶危濟困的原則、捐贈人意愿和受助人需求相統一的原則,結合當年救助的重點,確定年度資金使用項目總體安排,分輕重緩急,有計劃、分步驟地篩選救助對象,實施救助活動。
第八條救助項目的申請和審批。需要救助的對象向所在地紅十字會提出申請,填寫救助申請表,并附有效身份證明等材料(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以及農村低保證書復印件、由受助人或監護人所在單位或社區、鄉鎮出具的因孩子生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以及需受助項目情況的說明),由所在地紅十字會審核審批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需要提請省、市紅十字會救助的,需將擬救助對象的材料和當地紅十字會的救助情況和審核意見上報市紅十字會,市紅十字會審核審批并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后,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或由市紅十字會審核匯總后,將擬救助對象的材料上報省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救助按照紅十字會災害救助規則,逐級審核上報,由市紅十字會審核審批并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第九條救助資金的發放。市紅十字會根據審核審批意見,將救助資金撥付到受助對象所在地紅十字會,所在地紅十字會直接將資金撥到受助人的銀行帳號上,并將受助人簽名的有關表格上報市紅十字會,同時在當地張榜公布。
救助物資的發放。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情況,如確需進行物資救助的,市紅十字會根據《政府采購法》對物資進行集中采購,并將物資發放到受災地紅十字會,受災地紅十字會將物資發放到受助人手中,并將受助人簽名的有關表格上報市紅十字會,同時在當地張榜公布。
第十條救助資金項目管理成本按照《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救助資金公益捐款總額的3-5%(1000萬元以內按5%,1000萬元以上按3%)作為項目管理成本的約定制度。專項用于救助資金的工作經費,包括:組織宣傳、會務、印刷、差旅、通信等工作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上級紅十字會負責對下級紅十字會救助款物的支出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各級紅十字會負責對受助人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對違反使用規定的,有權將已決定資助的款物緩撥、停撥,直至收回已撥付的款物。
第十二條救助資金依法接受上級或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和財經紀律的行為,依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已造成后果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提請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每年提交市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向“博愛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動組委會通報,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