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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保證住宅區的開發建設符合規劃、設計和物業管理要求,維護業主、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區物業移交給業主大會,并由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區物業驗收并接管的全過程。
第三條本省行政規劃區域內2萬平方米以上,且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移交接管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的指導與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物業移交接管驗收的指導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住宅區物業已按詳細規劃與設計方案建成交付使用,并在成立業主大會及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60日內,應按本規定進行移交接管驗收。
第六條住宅區物業建設單位對其所開發建設的住宅區質量負最終責任,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住宅區交付使用。
第七條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由開發建設單位牽頭,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物業管理條例》、《房屋接管驗收標準》、《高低壓電氣裝置規程》、《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安全標志》、《安全標志使用導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規定與規范,以及住宅區規劃設計方案,組織業主大會、相關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移交接管驗收。
進行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時,可邀請縣、區物業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參加。
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具體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事宜。
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配合業主委員會做好物業移交接管驗收工作。
第八條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住宅區規劃設計方案和物業管理落實情況;
(二)各單項工程的竣工驗收情況;
(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設備的配置和產權界定情況;
(四)物業管理用房的提供和產權落實情況;
(五)物業資料落實情況;
(六)前期物業管理情況;
(七)其他。
第九條住宅區物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方可進行物業移交接管驗收。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
(三)各類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筑殘土、剩余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五)竣工資料(圖紙)和檔案資料等已整理完畢;
(六)已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七)按有關規范將房屋幢、號等銘牌安裝到位已編排并經有關部門確認;
(八)已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時,必須提交以下資料和財物:
(一)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物業管理條例》、《房屋接管驗收標準》、《高低壓電氣裝置規程》、《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安全標志》、《安全標志使用導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以及住宅區規劃設計方案等文本;
(二)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六)住宅區銷售時公布的物業管理方案與承諾、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七)物業移交方案、物業清單和房屋業主匯總表
(八)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九)有關代管的物業管理的款項及其他應當移交的票據和賬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如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資料和財物移交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一條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程序與要求:
(一)由開發建設單位向業主大會發出書面約請,并按規定提交各項資料;
(二)業主委員會應在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15日內與開發建設單位約定驗收時間;
(三)經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驗收并符合要求的,交接管雙方應在7日內草擬驗收意見,驗收意見應向全體業主公示15天;公示期后業主依法無異議的,簽定《物業移交接管協議》,并辦理有關接管手續;
(四)《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協議》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與開發建設單位簽字蓋章后生效;
(五)業主大會無正當理由,不簽訂《物業移交接管協議》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六)物業經驗收不符合要求的,由開發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后應重新提請驗收。
第十二條分期建設的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可實行分期物業移交驗收,但相應的基礎設施設備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必須基本滿足業主的正常生活使用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辦理接管手續。
第十三條住宅區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將與業主大會簽訂的《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協議》,以及物業移交接管驗收資料送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未辦理物業移交接管驗收的住宅區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繼續落實前期物業管理,并對其的管理服務負最終責任。
業主大會成立后,如無正當理由不接管住宅區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再承擔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的物業服務責任,由此引起的后果和造成的損失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移交接管驗收后,業主大會必須將物業管理用房、設施設備、相關資料用于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移交物業資料及配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以及業主共有的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的,由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建設、房地產、規劃、市容、消防等行政管理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及非住宅商品房實行物業管理的,其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及業主大會可參照本辦法,完善物業移交驗收接管手續。
第十八條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