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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醫藥儲備資金的管理,確保醫藥儲備資金的安全和保值,按照《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文件精神,根據財政性資金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醫藥儲備資金主要用于儲備應對較大和一般規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所需的醫藥物資。儲備資金必須嚴格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承擔*市醫藥儲備任務并占用醫藥儲備資金的單位,以及與醫藥儲備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
第四條醫藥儲備資金來源:
⑴政撥款(包括以前年度撥入的醫藥儲備資金);
⑵藥儲備資金存款利息收入;
⑶社會捐款及其他來源。
第二章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為了管好用好醫藥儲備資金,有利于醫藥儲備的調動,市級醫藥儲備工作原則上委托符合《*市醫藥儲備管理辦法》(京藥監辦[*]98號)規定條件的市屬國有醫藥控股企業(簡稱“承儲單位”)承擔。經聯系小組研究,并報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可以由非國有企業承擔部分儲備任務。
第六條儲備資金的撥付。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市醫藥儲備工作聯席小組確定的醫藥儲備計劃,結合醫藥儲備資金結存情況,商市財政局同意后,向承儲單位下達撥付醫藥儲備資金的正式通知,并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的程序下撥醫藥儲備資金。
第七條儲備資金的調整。因醫藥儲備計劃調整或其它因素影響,對承儲單位的醫藥儲備量進行調整時,承儲單位占用的儲備資金也要做相應調整,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調整后的儲備計劃,向儲備單位書面下達資金調整通知,由市財政局增撥或調回醫藥儲備資金。
第八條為確保醫藥儲備資金有效使用,在沒有發生較大和一般規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輪轉保值的產品庫存量不得低于儲備計劃的70%,定期核銷的儲備品種按照儲備計劃足量儲備。
第九條醫藥儲備物資實行“承儲單位輪轉運行,使用單位有償使用”的原則。醫藥儲備物資按規定動用后,承儲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銷售價格與接收單位進行結算,及時收回貨款,并迅速按儲備計劃補充儲備藥品。調出的藥品物資不屬于國家定價品種時,按市場價格確定結算價格,但市場價格低于儲備商品的成本價格時,一般應按保本原則核定,確保醫藥儲備資金完整保值。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條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監督承儲單位建立健全醫藥儲備資金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報表,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儲備計劃調整儲備資金,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承儲單位要指定專門財務人員負責儲備資金的管理工作,企業要保持財務人員的相對穩定和連續性。
第十二條承儲單位應對撥入的醫藥儲備資金及儲備的藥品物資的品種、數量單獨設帳,準確反映儲備資金來源、使用和結存情況。
第十三條為保證儲備藥品物資質量,藥品物資要輪轉運行,輪轉時要做好記錄。遇突發事件調用醫藥儲備時,要按照《*市醫藥儲備管理辦法》(京藥監辦[*]98號)規定的相關批準文件,調出藥品要有詳細的調出記錄。
第十四條醫藥儲備資金在承儲單位內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相應增加醫藥儲備資金,納入儲備計劃,用于醫藥儲備,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儲備醫藥物資的輪換、調撥等收入計入承儲單位的產品銷售收入下設的“特種醫藥儲備收入”科目,并按先進先出法結轉銷售成本。儲備資金在承儲單位發生的利息沖抵承儲單位因承擔儲備任務發生的醫藥儲備物資常規損耗。
承儲單位因承擔儲備任務而發生的采購、運輸、倉儲、保管、輪換等費用,列入承儲有關費用科目,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消化。其中專門用于解毒殺毒、反核生化恐怖襲擊、緊急救治等的藥品、疫苗、檢測試劑、醫療物資,確因輪換困難,導致儲備品種過期失效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引起的醫藥資金損失,儲備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分品種、規格、數量、金額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并附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上報市財政局審查處理。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要建立健全儲備資金財務報表制度,每半年將儲備資金的增減變化和有關財務報表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年度終了,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備查。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承儲單位要定期對儲備情況進行自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會同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對醫藥儲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考核,并將資金檢查考核情況報送有關部門。資金檢查考核情況作為確立承儲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要按規定管好用好醫藥儲備資金,對違反規定挪用儲備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收回全部醫藥儲備資金,取消企業的醫藥儲備資格。情節嚴重、延誤災情、急救等用藥急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