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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各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環保機構”)開展工作的經費需要,促進環保機構依法行政,確保我省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93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公安等部門收費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9號、冀財預[*]120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關于環保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經費安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6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財政改革規范省級預算管理的意見》(冀政[*]10號)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精神,現就環保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財政經費安排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實施經費安排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本著實事求是、有利于環保事業健康發展的原則,根據環保機構開展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各級財政的財力狀況安排經費。
(二)環保機構按規定應當上繳的各項收費要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級環保機構應當對超編的人員逐步進行清退,對超編人員,財政部門不予核撥經費。嚴禁將環保機構年度經費預算與其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掛鉤。
(三)各級財政部門、環保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環境管理和服務能力資源,避免重復投入,集中財力優先保證政府對環境狀況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責所需經費。
(四)納入財政預算的環保機構包括:行政、監督執法、監測、信息、科研、宣傳教育、放射性與危害廢物管理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等環保機構。
二、實施經費安排工作的具體要求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力狀況和環保機構的工作需要,將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監督執法經費、儀器設備購置經費以及基礎設施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一)各級政府環保行政機構及監督執法機構履行環境管理和監督職責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中,人員經費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和國家規定的工資、津貼補助標準核定;日常公用經費按照同級財政預算定額核定;專項業務費按照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二)向政府環境管理和社會公眾提供環境技術服務的環境監測機構、信息機構、放射性及危險廢物管理機構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資金和本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統籌安排。人員經費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編制內實有人數和國家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標準核定;日常公用經費比照同級財政預算定額核定;專項業務費按專項工作的實際需要,單獨予以核定。
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監測、監督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有關儀器設備配備標準,逐步配備到位。對各種儀器設備所需的維護、維修和消耗費用予以充分保障,保證其正常運轉。
(三)環境科研機構的經費按照社會公益類科研院所經費供給制度和辦法安排,并逐步實行課題制。
(四)各級政府設置的環境宣傳教育、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機構經費以定額補助和定項補助相結合的辦法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按照同級財政預算定額核定。對其承擔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及自然保護區管理專項工作,按照具體工作內容,給予定項補助。
(五)環保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納入本地區的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基礎設施經費,逐步解決環保機構基礎設施條件簡陋、設備陳舊等問題。
三、環保機構經費安排的具體過渡措施
(一)排污費不得用于環保機構自身建設的規定在我省可以3年到位。具體要求:以*年環保機構在排污費收入中列支的環保機構經費為基數,*年至*年每年用于補助環保機構的經費最多可以分別照列基數的75%、50%和25%,排污費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污染防治;從2006年開始,有關環保機構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再從排污費中列支,排污費收入全部用于環境污染防治。
(二)*年前,允許將結存在各級財政和環保部門的排污費(含有償使用基金)納入部門預算,用于彌補環保機構行政、事業經費不足。
(三)各級財政部門對排污費中安排的環保機構補助經費要嚴格審核,從緊安排,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
四、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保政策貫徹落實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環保機構的預算管理、財務監督,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93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公安等部門收費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9號、冀財預[*]120號轉發)以及《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應當密切配合,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29號),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環保機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的監督管理,共同做好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及罰沒收入的上繳工作,做到應收盡收,應繳盡繳。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環保機構做好增收節支工作,優化支出結構,保證重點需要,壓縮一般性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將環保機構的各項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及工作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五)各級環保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繳國庫的各項行政性收費,按照有關規定足額征收,及時繳入國庫,不得少收或不收,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六)各級環保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等財務規定以及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的規定,不得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
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