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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省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四條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堅持“量入為出和??顚S谩钡脑瓌t。
第六條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財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條排污費按月或者按季屬地化收繳。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的排污費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所有收入直接繳入省級國庫。
原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排污費的企業(除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外),自2004年1月1日起,交由設區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
第八條排污者依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提出復核申請的,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應當先按照復核的污染物種類、數量交納排污費,并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無異議的,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在媒體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作為排污者繳納排污費的依據。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建立排污收費臺帳。
第十一條排污者應當在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7日內,填寫財政部門監制的“一般繳款書”(五聯),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對于未設銀行帳戶的排污者以現金方式繳納的排污費,由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向排污者收取款項,并填寫“一般繳款書”于當日將收取的款項繳至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排污費的當日將排污費資金繳入國庫。對由省級環保部門直接收繳的排污費,國庫部門負責按1:9的比例,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作為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90%作為省級預算收入繳入省級國庫,作為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對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收繳的排污費,國庫部門負責按收繳總額的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作為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收繳總額的10%作為省級預算收入繳入省級國庫,作為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其余80%部分作為市縣預算收入,繳入同級國庫,作為市縣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收繳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一般繳款書”回聯,認真核對排污費繳庫數額和級次,及時與國庫對帳,并將“一般繳款書”回聯與對應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存根一并立卷歸檔。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排污費的催繳工作。
第十四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其它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項目;
(四)繳入省級國庫的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二氧化硫以外的排污費,全部用于企業所在地污染防治項目;
(五)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第十五條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宏觀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點,編制下一年度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
第十六條申請使用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進行申報:
(一)申報程序: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隸屬關系,以項目形式申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承擔單位為省級收繳企業的,可直接向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承擔單位為非省級收繳企業的,通過其所在設區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要求:申請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申請經費的正式文件,附件為每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目的、技術路線、投資概算、申請補助金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等。
申請使用貸款貼息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出具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
第十七條項目評審和實施
(一)形式審查:申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由省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設立項目審查委員會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真實性等進行形式審查。
(二)項目評審: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項目評審,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及專家評審結果排序,統一納入項目庫管理。
(三)項目計劃:根據財力狀況,由省財政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年度安排項目建議計劃,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并按進度聯合下達項目預算。
(四)資金撥付:省財政部門按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資金,其撥付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對環保專項資金的??顚S眉捌渌涮踪Y金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項目執行:項目單位收到省級環保專項資金后,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組織項目的實施。污染治理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省級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規定,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要與其他資金來源統籌安排,單獨核算、??顚S?。
(六)項目管理: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對省級環保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實行跟蹤管理。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七)項目驗收:項目完成后,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進度檢查治理技術方案的實施以及污染總量削減措施的執行,并組織項目驗收。凡未通過驗收項目,視情況予以通報,該項目申報單位今后不得申報省級環保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各設區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季終了的15日內,將排污費征收情況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季度報告上報省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年度終了后20日內上報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對不按照規定繳納、征收、使用排污費的行為,依照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環??偩帧杜盼圪M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將收到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排污費收入”核算;對納入預算支出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納入一般預算支出科目中“排污費支出”核算。
項目承擔單位對申請取得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會計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