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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中央財政支持農業產業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的通知》(財農〔*〕42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中央財政支持農業產業化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中央財政支持農業產業化資金的使用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以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規模化和現代化經營,提高農業總體效益和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為目標。
第四條中央財政農業產業化資金支持的對象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五條中央財政農業產業化資金支持的龍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登記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業績。
(二)農副產品加工或農業經營收入占企業經營總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夠帶動相當數量農民(農戶)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或能夠吸納一定數量的農民為本企業職工,擴大農民就業,有效增加農民收入。
第六條中央財政農業產業化資金支持的農產品生產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生產規模,具有區域優勢,是當地特色主導產業。
(二)農民(農戶)能夠積極參與生產經營。
(三)有較高的科技含量、農產品商品率在80%以上。
第七條中央財政農業產業化資金支持的范圍包括:
(一)開發、引進、推廣良種和技術,培訓指導農民。
(二)引進和推廣應用農產品精深加工、包裝、儲藏、保鮮等新技術。
(三)提供農產品生產基地配套基礎設施服務。
(四)提供市場信息、檢驗檢測、食品安全、產品宣傳推介服務。
第八條中央財政支持農業產業化資金的申請和項目確定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財政部立項指南。
(二)各省(區、市)財政廳(局)按照立項指南的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進行評審、排序,并填列《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標準文本》(以下簡稱《文本》),在規定期限內統一以正式文件并附《文本》一并向中央財政申報。
各省(區、市)財政廳(局)必須對申報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三)中央財政對各省(區、市)財政廳(局)申報的項目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和申報項目的排序確定支持項目,并分配支持項目資金。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央財政支持農業產業化資金的管理監督,及時撥付資金,督促項目實施,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條管理和使用中央財政支持農業產業化資金的部門和單位要接受審計、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在中央財政農業產業化資金支持的項目完工后組織檢查驗收,由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時間書面向財政部報告檢查驗收情況。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