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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工發、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加快旅游設施建設,促進*觀光度假型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度假區位于錢塘江畔,緊靠西湖風景名勝區,東起五云山療養院,西至五云山麓,南至珊瑚沙。總面積為9.88平方公里。
第三條度假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實行國家旅游度假區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體制,使度假區成為旅游度假和觀光相結合,符合國家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游者為主的綜合性的國家旅游度假區。
第四條鼓勵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度假區內投資開發建設旅游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經營旅游項目。
第五條合理開發利用并切實保護度假區內的旅游資源。所有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切實保護好城市飲水水源和度假區的自然人文景觀與旅游資源。
第六條度假區內的土地依法征用為國家所有。
度假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通過依法出讓或轉讓,境內外投資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第七條度假區應當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度假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第八條度假區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度假區設立*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員),代表*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條度假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制定度假區的各項行政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審批或審核報批度區的投資建設項目;
(四)負責度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開發、土地使用權和出讓、轉讓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的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工作;
(六)負責度假區的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統計、勞動、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監管國有資產;
(七)管理度假區的旅游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八)處理度假區涉外事務;
(九)統一規劃和管理度假區的市政公用設施;
(十)保障度假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一)協調管理有關部門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度假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度假區管委會與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度假區管委會為主。
第十二條度假區的金融、國稅、保險、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工作,均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度假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為度假區的建設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章投資和經營
第十四條度假區鼓勵開發建設和經營下列項目:
(一)度假村、賓館、別墅、餐飲、購物設施;
(二)游樂、娛樂和文化、體育、健身設施;
(三)游覽、交通旅游服務項目及其他第三產業項目;
(四)與旅游業直接有關的無污染的生產性項目;
(五)與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度假區內經批準可開辦外匯商店、免稅商店和中外合資經營的商業企業。
第十六條度假區可興辦國家法律所允許的涉外旅游服務項目。第十七條度假區內經批準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游汽車公司。
第十八條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由投資者向度假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旅游項目按生產性項目限額審批)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在度假區內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度假區所在地中國銀行的分支機構或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開戶。
第二十一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向度假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接受度假區管委會的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驗證。
第二十二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歇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歇業注銷登記手續,并對其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后資產可以轉讓,屬于境外投資者的資金可以按有關規定匯出境外。第二十三條度假區的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制和聘用制。度假區內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用境內外職工,其中招(聘)用的外籍職員須報度假區管委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度假區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依法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四章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率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計征地方所得稅。其中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并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后,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在度假區內投資開辦其他建設和經營項目,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還再投資部門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足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還的所得稅稅款。
第二十七條度假區內為建設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本建設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第二十八條度假區內土地出讓金按規定上繳造地專項基金外,在規定年限內全部留在區內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度假區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產經營設備,常駐的境外客商和職員進口安家物品,在合理數量內,經海關核準,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第三十條度假區內的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材、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海關按保稅貨物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外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度假區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除依法免繳所得稅的以外,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以自有財產作抵押,向度假區所在地銀行借貸人民幣資金;或以自有外匯作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委托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第三十三條鼓勵境外人員在度假區內購置度假別墅或公寓,其產權歸購買者所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需要在*定居的,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度假區內的企業職工出國、出境進行技術考察、技術交流和從事本企業商務活動,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簡化出入境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由外省、市到度假區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以及國外學成歸來人員,由度假區管委會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市區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