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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決定》(市委〔*〕11號)和《關于加快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由“點”到“面”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19號)精神,大力推進“新藥港”建設,促進醫藥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動企業技術創新,確保*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醫藥產業發展資金來源及用途
*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醫藥產業發展項目資助;
(二)“新藥港”建設獎勵;
(三)市政府組織的“新藥港”建設重大活動、醫藥論壇、技術講座、專業培訓、中介機構及國內外醫藥行業考察調研所需支出等;
(四)經市政府批準用于“新藥港”建設的其他支出。
二、醫藥產業發展項目資助
(一)項目資助的范圍和申請條件。
1.資助范圍:
(1)在*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的企業;
(2)生物醫藥、現代中藥、新型化學藥物、新型醫療器械等產業的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
2.申請條件:
(1)申請項目必須在*市組織實施,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列入《*市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重點領域、關鍵技術及產品導向目錄》,有利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優化醫藥產業結構,推進“新藥港”建設。
(2)申請項目必須有企業自籌資金予以保證,能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研究開發項目的實際已投入資金必須達到50萬元以上,產業化項目的實際已投入資金必須達到500萬元以上。
(3)申請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能力。
(4)申請項目的單位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申請資助的項目必須單獨設賬進行核算。
(5)企業同一項目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助的不再重復資助;同一項目獲得國家和省級財政資金資助的,已獲得的市級財政資助資金視同配套資金。
(二)資助重點。
1.醫藥企業自主研發、技術引進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等發展項目;
2.與產業化相銜接的項目研究開發,兼顧重大醫藥新產品的前期研發和重點醫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三)立項和評審程序。
1.立項申請。市經委負責受理企業的立項申請。原則上每年年初組織項目的集中申報,即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填報《*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立項申請表》、《*市醫藥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立項建議書》,經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所在地經發局(經貿局、發改經濟局)預審同意并匯總后,一式5份報市經委。
2.項目評審。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評審制度。市經委受理企業項目立項申請后報市新藥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項目進行集中初審,必要時可對項目進行現場調查。初審通過的項目提交專家評審。
由市經委負責組織省內外醫藥行業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評審會召開前10日向市經委報送評審資料一式20份,必要時可請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現場答辯。
3.項目評價:采用專家評審的方式對企業申請項目的技術水平、技術成熟程度、產業化前景和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項目可給予資助。其中,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項目為一般項目,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項目為重點項目。
4.項目立項:市新藥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經評審可予資助的項目作為擬安排資助項目進行立項。立項結果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四)資助程序、資助標準、資金撥付。
1.資助程序。對已立項項目,由有關單位分別審核確認項目實際投資額。其中,計劃總投資在150萬元(含)以下的研究開發項目,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實際投資額,區、縣(市)企業由各地財政局審核確認實際投資額;計劃總投資在150萬元以上的研究開發項目和全部產業化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項目實際投資額的審計報告。
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市醫藥產業發展項目資金申請表》,并隨附《*市醫藥產業發展項目完成投資財務清單》、各區、縣(市)財政局對項目截至上一年度末實際投資額的審核確認意見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經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所在地經發局(經貿局、發改經濟局)、財政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一式2份分別報市經委、市財政局復審;通過復審的項目報市新藥港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列入預算。同時,由市經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市醫藥產業發展項目合同書》。
2.資助標準。
(1)醫藥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研究開發項目:重點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的20%給予資助,一般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的12%給予資助。
(2)醫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重點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一般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的6%給予資助。
(3)經市政府專項批準的重大項目,其資助的資金額度和方式由市新藥港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4)市級企業的資助項目按資助標準由市財政全額撥付。區級企業(不含蕭山區、余杭區)的項目,按財政體制分成比例,市財政給予市級企業資助標準的25%安排資助;蕭山、余杭區及5縣(市)企業項目,市財政按市級企業資助標準的12.5%給予資助。各區、縣(市)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安排配套資助資金。
3.資金撥付:列入預算的項目,計劃投資額在150萬元(含)以下的研究開發項目,先撥付70%的資助資金,待項目完成驗收后,根據驗收結果和完成實際投資額再予結算并撥付剩余資助資金;計劃投資額在150萬元以上的研究開發項目和全部產業化項目,以項目上一年(期)實際完成投資額的審計報告為依據計算資助,同一項目實施期內申報資助一般不超過3次,并在項目完工驗收時提供該項目最終實際完成投資額的審計報告。
市屬企業資助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企業。各區、縣(市)企業的市財政資助資金部分通過市與區、縣(市)的預算體制進行結算,由各區、縣(市)財政撥付給企業;各區、縣(市)安排的配套資助資金應在市財政資助資金下達后一個月內撥付給企業。
三、“新藥港”建設項目獎勵
(一)獎勵項目。
1.對研制、引進和開發的新藥(包括醫療器械)項目已獲得新藥證書或生產批文(醫療器械注冊證),并在*市內實施產業化生產中取得成績的企業給予獎勵。其中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并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創新治療藥物獎勵50萬元;國外已有同類藥物上市,企業通過結構修飾或工藝創新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治療藥物獎勵20萬元;國內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療藥物獎勵10萬元。其他首家在*市開發成功的新藥開發項目(包括醫療器械)獎勵1-5萬元。
2.對列入行業歸口統計并經“新藥港”備案的工業企業,其生產經營達到一定規模,且連續3年主營業務收入、利稅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長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3億元以上的獎勵3萬元,6億元以上的獎勵6萬元,10億元以上的獎勵10萬元,15億元以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大企業大集團的若干意見》(杭政〔*〕7號)執行。
3.對*市內新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醫藥工業企業,其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4.對引進的國外醫藥企業在*市內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獨資醫藥工業企業,其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萬元。
5.對在發展醫藥產業、建設“新藥港”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區、縣(市)政府和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給予獎勵。對轄區內列入全市醫藥行業統計口徑企業的醫藥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量達到5億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長30%以上的,其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別獎勵10萬元、6萬元、4萬元。
6.對*市內的醫藥工業企業生產的醫藥產品通過國際注冊(認證)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首次獲得美國、歐盟、日本注冊(認證)的藥物制劑、原料藥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和50萬元;首次獲得其他國際注冊(認證)的藥物制劑、原料藥給予不高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國際注冊(認證)的醫療器械給予不高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產品獎勵采取就高原則,不予重復獎勵。
(二)審批程序及資金撥付。
申請單位于每年年初填報《*新藥港建設獎勵項目申請表》及有關資料一式5份報送市新藥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企業申請需經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經發局(經貿局、發改經濟局)、財政局簽署意見。區、縣(市)政府和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需經其辦公室簽署意見。經市新藥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定“新藥港”建設擬獎勵項目名單,報市新藥港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列入預算。
市屬企業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企業,各區、縣(市)企業的獎勵資金通過市與區、縣(市)的預算體制進行結算,由區、縣(市)財政撥付給企業。
四、項目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市醫藥產業發展項目合同書》要求,加強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抓緊做好項目的實施工作。加強項目資金的核算和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定期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年度總結,總結材料和《*市醫藥產業發展項目執行及經費使用情況反饋表》應于每年1月份前報市經委。
(二)市財政局發現項目審核確認材料不實的,對相關區、縣(市)項目的資助資金通過財政預算結算體制予以扣回,在扣回前停止該區、縣(市)同類項目資助的申請。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應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進行嚴格把關,審計報告不實的不作為資助的依據。同時,對已下達的資助資金將通過預算結算體制予以扣回。
(三)企業由于市場、技術、資金及組織結構發生變化等因素,需對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變更時,應當提前報市經委,經組織論證后變更執行。其中,終止項目即終止資助,并做好項目結題工作;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應予以嚴肅處理,追回已資助資金,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資助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四)市經委要認真做好項目及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定期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資金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對合同履行情況較差的項目和企業要提出警告,對累計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業,取消該企業1年以上申請資助資金的資格。
(五)項目實施期限到期或提前完成合同計劃任務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市經委提出驗收申請,填報《*市醫藥產業發展項目驗收申請書》,并附經各區、縣(市)或開發區財政局審核確認的《*市醫藥產業發展項目完成投資財務清單》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項目總結等有關材料。市經委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加。項目驗收結論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全部完成合同指標且項目實際投資結算額達到計劃總投資80%的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指標且項目實際投資結算額達到計劃總投資70%的為基本合格,未完成主要合同指標或項目實際投資結算額未達到計劃總投資70%的為不合格。不合格的項目,需在一年內抓緊實施整改;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除不再下達剩余的資助資金外,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再次申請新項目資助的資格。項目不能如期驗收的,應事先向市新藥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可延期驗收,但延長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六)各區、縣(市)和國家級開發區要配合做好轄區內企業所承擔項目的管理,保證配套資助資金及時到位。對資助資金落實情況較差的區、縣(市)和國家級開發區,視情暫停資助直至取消其轄區內企業的市級財政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