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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省安全生產條例》、《*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市交通在建工程、運輸企業等在市交通局監督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一條安全事故分級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下,由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組成調查處理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如實向市交通局報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傷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組織調查處理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向市安監局報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傷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監局報告。由市安監局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條事故調查處理
(一)發生傷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接報后,主要領導和負責安全生產的人員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和現場保護,并立即如實向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內,對本單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進行徹底排查,形成自查報告。積極配合區交通主管部門、市交通主管部門、市安監局及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調查組的調查。
(二)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轄區事故單位的事故報告后,要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事故單位進行現場處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況,確定事故等級并及時向市交通局報告。負責對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下的事故進行調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內,形成調查報告上報市交通主管部門。
(三)市交通局接到區交通主管部門的報告后,對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監局報告。對一次死亡2人或重傷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組成調查組,對發生安全事故單位進行調查,并在事故后30日內形成調查報告。
第三條調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條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
2.是否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是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強制標準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
5.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標準要求。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檔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登記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訓
1.新近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計劃、記錄;
2.離崗六個月以上及換崗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記錄;
3.在崗從業人員定期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記錄、檔案;
4.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記錄。
(四)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1.對定期安全隱患排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時間;
2.整改過程中的監查和處理情況記錄。
第四條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