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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增強抗洪減災能力,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精神,參照外省做法,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在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
一、征集范圍與對象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防洪保安資金:
1.國有、集體、鄉鎮、股份、聯營和私營企業;
2.銀行、保險及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
3.城鄉個體工商戶;
4.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在職職工;
5.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
(二)下列個人和單位免繳防洪保安資金:
1.年工資收入3000元以下的在職職工;
2.殘疾人、待業職工、“三資”企業外方職員;
3.已承擔了農村積累工的個人;
4.“三資”企業;
5.勞改、勞教、民政福利企業、校辦工廠、城市公共汽車企業;
6.當月發不出工資或只發基本生活費的企業,免繳該月的防洪保安資金,其中:地方企業須經代征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水利、財政部門審批同意,中央駐贛企業須經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并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二、征集標準
(一)商業、外貿、供銷、物資等流通企業及飲食、旅游、服務業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集;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的5‰征集;
(二)工交、郵電、通訊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裝企業按當年工程結算收入的2‰征集;
(三)銀行按當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險公司按當年財產保險費收入的1%征集;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及財務公司按當年業務收入的2‰征集;城鄉信用社按當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
(四)農村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30元征集,城鎮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50元征集。
(五)在職職工按照上年個人年工資收入分檔次征集:
1.年工資收入3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的,每人每年15元;
2.年工資收入4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的,每人每年30元;
3.年工資收入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4.年工資收入8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六)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耕地,城鎮規劃區內按每畝1000元征集,城鎮規劃區外按每畝500元征集。省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省計委確認)按上述標準減半征集,水電建設項目免征。
三、征集辦法
(一)防洪保安資金,按下列分工及時收繳:
1.國有、集體、鄉鎮、股份、聯營、私營企業及銀行、保險、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當地地方稅務部門按月代收。
上述部門應在每月1日至10日向當地地方稅務部門報送上月的財務會計報表,并按征集標準繳納上月的防洪保安資金。
2.個體工商戶在每年6月1日至10日一次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全年的防洪保安資金。
3.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本單位財務部門按當年5月31日在冊職工人數,一次性代收后于當年6月底交當地財政部門。
4.國有、集體、鄉鎮、股份、聯營、私營企業及銀行、保險、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在職職工及“三資”企業中方職工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當年5月31日在冊職工人數,在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一次性代扣代收后,按上述期限交當地地方稅務部門。
5.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一次性代收。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設立“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級地稅、工商、土地、財政部門代征防洪保安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省防洪保安資金專用票據,代征的資金連同利息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全額繳入縣(市、區)財政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于每月終了后10日內,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資金扣除業務費后,將余額的50%直接繳入省財政廳防洪保安資金專戶。
(三)單位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計算單位繳納防洪保安資金的銷售收入等各項收入,一律以統計、財政和稅務部門核實的數額為準。
(四)防洪保安資金要按期繳納,逾期不交者,除限期追繳應交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拒交者,由縣以上代征部門通知開戶金融機構扣繳,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四、使用管理
(一)按照分級集中使用原則,合理分配防洪保安資金。各地征集的防洪保安資金總額在扣除業務費后,其余額的50%歸省所有,其余的防洪保安資金歸地、市、縣所有。地、市、縣具體分配比例,由各行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防洪保安資金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重點防洪保安工程建設、大中型病險水庫的處理及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防汛物資、設備、器材的設置、儲備。資金的具體安排,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資金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按基建程序管理。
(三)縣(市、區)財政部門按征集總額的2%提取業務費,核撥給代征部門。
(四)各地、市、縣財政部門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防洪保安資金的征集進度、安排使用情況,年終要報送全年收支決算。
(五)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防洪保安資金征集、使用的審計監督,每年至少審計1次,并向政府報告。凡違反本暫行規定的,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級政府要加強防洪保安資金征集工作的領導并認真組織實施。各級代征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完成代征任務。
六、本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