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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駐南昌市以外地區的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乘坐火車(包括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5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7小時的,可購買和報銷同席臥鋪票;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可購買和報銷軟臥票可坐UO。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出差人員按照副省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縣處級每人每天150元憑據報銷。縣處級以下人員報銷標準省外為每人每天150元、省內為100元。
第十條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應按規定的標準住宿。省外出差原則上應入住對口接待單位內部招待所或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省內出差住當地政府或對口部門招待所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省內各定點飯店應為省直單位出差人員提供同等優惠價格和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少乘飛機,節約開支,對到省外出差的人員,乘火車且乘車時間達到5小時的,可憑車票加發60元伙食補助費。在此基礎上,乘車時間每超過1小時,再加發10元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補助標準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四條汽車駕駛員出車報銷規定。汽車駕駛員在非出差期間出車,按實際出車天數報銷出車補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五條夜班伙食補助費。值小夜班(到午夜12點以后)每人每晚報銷伙食補助費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時)報銷伙食費9元。
第十六條機要交通員在押運途中的伙食補助費不分地區不分乘坐何種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0%發給。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參加單位指派統一安排食宿的學習和非學歷培訓,不發放公雜費,住宿費回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伙食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到省外學習和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18元;到省內省級和設區市培訓基地參加學習和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9元;到縣(市、區)培訓基地學習培訓的,每人每天6元。
凡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參加學習和培訓,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發給公雜費,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條到上級政府單位掛職鍛煉(簡稱上掛人員)、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上掛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上掛人員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15元,在縣(市、區)和鄉鎮以下掛職鍛煉等人員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9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五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