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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規范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行為,提高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財政部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省省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省省級項目管理辦法》和《*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是指根據國家和我省規定籌集的,用于省重點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設、維護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省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收入中按規定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應提取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車輛通行費、省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省級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公路建設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我省應分得的車輛通行費收入提取水利建設基金;
(二)按《*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征收上繳省級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從國家和省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水費、電費收入中提取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四)城鎮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
(五)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省確定的全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全省區域內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
(三)大型水庫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庫的除險加固;
(四)省確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
(五)國家確定的十二處蓄滯洪區安全建設;
(六)省級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統建設;
(七)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八)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項目。
第五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的編制與執行。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包括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收入預算和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收入預算的編制。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收入來源,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由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單位商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收入預算(草案),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二)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的編制。
省水利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收入預算(草案),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和我省水利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本著先急后緩,先重點后一般,確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原則,在項目單位申請的基礎上,編制年度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建議計劃。
省水利主管部門應于每年8月份將計劃年度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建議計劃報省財政部門。
省財政部門對水利主管部門編制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報省政府,并按程序審批。
(三)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的調整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省水利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按程序報有權部門批準后可予以調整。其中,支出預算的追加、追減,可視收入預算的增減,經省水利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予以調整。
(四)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撥付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間、程序批復到省級水利主管部門。
省級水利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設情況,制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計劃,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
省財政部門對省級水利主管部門提交的撥款申請書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按照項目建設進度撥付資金。
對使用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項目,按照項目預算管理,其中屬基本建設性質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水利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進度表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決算的編制
預算年度終了,省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省財政廳的要求應及時編報水利建設基金決算草案。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省財政廳匯編決算的要求,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收入和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決算的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匯總編報。
第七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
省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上的安全、高效。省財政部門要對投資較大的建設項目概算、預算(決算)進行審核,并對決算進行批復。
省級水利主管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避免截留、挪用、浪費資金現象的發生。
為確保資金的安全運行,對水利建設基金支出可實行報賬制管理。
使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避免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
第八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項目的效益評價。
省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要科學制定水利建設基金項目的效益評價指標,全面、準確地考核評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提高其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