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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管理,保證罰沒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的國家司法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以及依法委托的執法機構(以下統稱執法機關)罰沒財物的管理。
前款所稱的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的罰款、依法沒收的財物和依法不予返還的贓款贓物。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是本市罰沒財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財政部門按財政管理體制負責本區罰沒財物的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確定的罰沒財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罰沒財物的管理。
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罰沒財物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罰沒物資的管理和處理
第四條執法機關對依法沒收的物資和依法不予返還的贓物(以下統稱罰沒物資)應當實行收繳與保管分離制度。罰沒物資在按有關規定處理前,執法機關應當妥善保管,防止毀損、短缺或者變質。
第五條執法機關對下列罰沒物資應當開列清單并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等資料,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分別書面通知有關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純金銀和煙草、酒類等專賣品分別交由人民銀行和專賣部門按規定處理;
(二)國家、省、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交由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三)藥品、農藥、種子分別交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農藥、種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四)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學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賭具、間諜專用器材等,交由公安、國家安全部門按規定處理;
(五)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違法電影拷貝,分別交由新聞出版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按規定處理;
(六)國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七)土地交由法定土地交易機構按規定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第六條執法機關對鮮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有關部門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罰沒物資,應當自處理完結之日起1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送財政部門備查。
第八條執法機關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罰沒物資以外的其他罰沒物資,應當開列清單,逐一注明品名、數量、規格、牌號、成色,貴重物品還應當作特征說明并附照片,自結案之日起30日內連同相關法律文書和罰沒物資送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場所妥善保管罰沒物資。場所建設和保管經費從財政預算中列支;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財政部門對適宜拍賣的罰沒物資,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價格認證機構分別進行鑒定、評估,然后依法委托拍賣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拍賣;對不適宜拍賣的罰沒物資,會同物價、質監等相關部門按質定價,予以變價處理。
第九條已拍賣的罰沒物資需要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十條因執法機關作出罰沒物資的處罰決定或者判決錯誤,原罰沒物資應當依法返還當事人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罰沒物資尚未處理且由執法機關保管的,由執法機關退還原物;
(二)原罰沒物資已移交財政部門但尚未處理的,由執法機關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核實后退還原物;
(三)原罰沒物資已移交財政部門且已經處理的,由執法機關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執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侵占、調換、私分罰沒物資。
第三章罰沒收入的管理
第十二條罰沒收入是國家預算資金。財政部門、執法機關和銀行代收代繳機構(以下簡稱代收機構)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加強罰沒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對賬、催繳和清算工作,保證罰沒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本辦法所稱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的罰款、沒收的資金和依法不予返還的贓款以及沒收的物資、贓物的變價款、兌付款。
第十三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收取的罰款外,罰沒收入按照罰款決定與繳款分離的原則,實行銀行代收代繳。
第十四條執法機關對依法沒收的外幣、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應當開列清單并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等資料,報送財政部門審定后,由財政部門分別會同外匯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機構和銀行按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罰沒財物變價款、兌付款,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任何部門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坐支。
第十六條隨案移交作為證據的贓款贓物的變價款,由最后審結的執法機關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章執法經費的管理
第十七條執法機關執法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支出安排與罰沒收入脫鉤的規定,在該機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按規定審核撥付。
第十八條執法機關對財政部門核撥的執法經費應當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第五章票據的管理
第十九條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罰沒財物和代收機構收取罰款,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罰沒票據。執法機關和代收機構領取罰沒票據,必須持有財政部門核發的票據購領證。
第二十條執法機關依法暫扣財物,應當開具暫扣清單;對暫扣的財物,應當建立專門的財務管理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關和代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罰沒票據的領取登記和發放、使用、繳銷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賬、證、款、物相符。罰沒票據存根應當保持完整并納入單位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票據的領用登記和核發制度,對執法機關和代收機構使用罰沒票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機關和代收機構執行罰沒財物管理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財政部門、執法機關和代收機構應當加強自身的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罰沒財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投訴。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檢舉或者投訴事項。
第二十五條執法機關和代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罰沒財物管理制度,造成罰沒物資嚴重毀損、短缺、變質或者罰沒收入嚴重流失的;
(二)不按規定處理罰沒物資的;
(三)隱瞞、截留、挪用、坐支罰沒收入的;
(四)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時不按規定使用罰沒票據的;
(五)侵占或者擅自低價購買、私分罰沒物資的;
(六)其他違反罰沒財物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