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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氣環境污染治理和迎奧運環境治理、安全生產等要求,為加強對本市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營造高質量的餐飲文化氛圍,繁榮和活躍首都市場,豐富首都人民夏季生活,形成經營規范、管理有序、多層次和大眾化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和開辦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和開辦者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占路、噪聲、市容環境、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履行第一責任人的義務。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從事餐飲經營許可活動,并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并應當核查其參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餐飲企業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員工健康證明等證照,并對參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餐飲企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建立健全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各項管理制度,并監督各項制度的落實。
餐飲單位自辦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開辦者應當承擔經營、管理的全部責任。
二、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主體的資格:
1、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按規定取得相關批準手續。
2、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是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餐飲經營主體;
3、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經營主體,應當具備經營區域與非經營區域區分的條件。
(二)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和商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規定,由各區縣根據規劃確定可以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區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設置不得在水、電、汽、熱等重點要害部位100米范圍內,不得違反食品衛生、市政管理、市容環境、占路、交通、工商、消防、園林綠化、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1、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在具備一定條件、相對獨立的廣場內,并應滿足停車需求;
2、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3、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占用人行便道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4、不得在居民居住區、校園及醫院周邊50米范圍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5、不得在綠地內、樹池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6、不得在施工的建筑工地100米范圍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7、不得圈占、圈壓、損壞公共消防設施;
8、不得從事露天燒烤;
9、不得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向雨水管線或者已建成污水截流網的河段、河泊和樹池、綠地內直接排放;
10、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11、不得使用音響或其他發出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食品處理區(即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和保潔場所等區域)均應設置在室內,制售冷菜要具備相應的衛生條件。相對固定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具備一定的經營面積,其設施應當相對固定,有封閉的圍欄,不得加固定屋頂;設施應當牢固、安全,拆裝方便、使用便利;設計和裝璜應當美觀、新穎,與周邊建筑風格相協調;
(四)現場應當合理設置照明設備、彩燈或燈箱,確保照明條件符合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經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遵守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噪聲、占路、市容衛生、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開辦者、經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消夏露天餐飲的經營期間從每年的5月1日開始至當年的10月15日止,營業時間從每晚的18時起至24時止。
六、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開辦者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市、區縣有關部門辦理食品衛生、占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后,方可經營。
七、為了方便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申辦,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年5月1日前組織有關部門審批。
八、本市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以屬地管理為主。
各區、縣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落實方案,建立責任制,采取定期執法檢查與日常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轄區內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九、市和區、縣商務部門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活動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和指導,組織協調相關執法部門開展定期檢查。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法活動,依法予以查處。
對經營者同一行為受到執法部門兩次及兩次以上處罰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由市、區縣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露天餐飲經營資格。
十、市和區縣各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和信息交換制度,各部門應當加強信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區縣各職能部門應當定期將審批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單位名單抄送區縣商務部門,區縣商務部門匯總后抄送區縣各有關執法部門,并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匯總后,抄送市各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