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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持*城鎮戶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按照民政、統計、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標準依據為準)。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在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縣房管局具體負責本縣城鎮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縣發改、監察、財政、民政、國土、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租金補貼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采取租金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原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七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其原有住房由縣房管局按市場價回購。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措,其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的比例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財務收入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份由財政補貼);
(四)市政府下拔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第九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采取劃拔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限價商品房、政府給予優惠政策鼓勵普通商品房開發企業在建設中配套相應面積的廉租住房,配建面積控制在總建筑面積的10%以內。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根據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限價商品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拔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家庭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社區居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后上報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經審查核實后,將初審意見上報縣民政局;
(三)縣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縣房管局;
(四)縣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五)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由縣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房管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管局申訴。
第十五條縣房管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七條縣房管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后予以發放租金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八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況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的,無正當理由連續半年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停止其實物配租;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收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房管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實名制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公示,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情況報縣房管局。
縣房管局應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動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房管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半年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半年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二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或逾期未退回的,縣房管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限期收回。
城鎮低收入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處理方式的,由縣房管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房管局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申請廉租住房的城鎮困難家庭,若有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房管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房管局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初審同意的,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