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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建設局發文的辦理
1.1凡以本機關名義上行、平行或下發的文件,由各職能部門自行擬稿,交辦公室修改。行文擬稿應符合公文格式,中心突出,言簡意賅,詞句準確,標點符號無誤。
1.2凡以本機關名義上行的文件,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送交局長簽發;以本機關名義平行或下發的文件,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送交局長或分管領導簽發。
1.3凡經領導審核、簽發的文稿,均由辦公室登記、編號后方可打印。涉密的文稿必須到指定的內部科室打印。
1.4打印好的公文由辦公室專職人員校核、簽章、報送。
第二條收文的辦理
2.1建設局辦公室專職人員負責公文的簽收。收件人對來件進行分類、編號,并填寫辦文單。
2.2收件人對來件進行初閱。平級或上級報送的文件,若應由本機關辦理且符合公文規范,交辦公室主任審閱并提出擬辦意見后送負責人批示。與本機關無關或不符合規范的,可退返主報單位并說明理由。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公文,直接進行擬辦、批示和辦理。
2.3收件人按批示及時將文件交承辦部門或單位辦理,并根據文件的輕重緩急和時限要求進行催辦、督促,且收集或上報辦理情況。切忌延誤、遺失或漏辦。
第三條公文的管理
3.1公文辦理完后,應及時回收、整理。
3.2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保密制度。
3.3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公文進行歸檔和銷毀。
第四條印章的管理
4.1各種公文、資料、上報材料用印,應嚴格按照局領導分工范圍,由有關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用印。
4.2建設局印章由局辦公室指派專人管理。
4.3因特殊原因需攜帶建設局印章外出,必須經局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