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管局宣城建垃圾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環保、公安、工商、交通、物價、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處置責任。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處置手續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設單位在辦理處置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
(二)建筑垃圾處置計劃。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建筑垃圾及時清理,保持施工現場整潔。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應當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工程完工后,施工現場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完工后5日內由建設單位清除完畢。
第七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自行運輸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限定載重噸位和密閉化運輸的要求。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前款規定的專業運輸車輛及其所屬單位進行公示。
第八條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亂倒;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不得超載運輸,不得拋撒泄漏。
第九條建筑垃圾運輸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督促運輸單位在清運時間內組織人力、物力或委托專業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做好車輛運行線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運過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條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度。
第十一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包括專用場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場地。建筑垃圾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統一設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處置場地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專用處置場地的管理人員,對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嚴格遵守管理,杜絕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內;合理安排傾倒,做好服務工作,并對棄置的渣土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清潔。
第十五條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依法查處。對妨礙、阻撓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建筑垃圾管理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