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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做好新時期雙擁工作,進一步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指示精神,推動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是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優良傳統的繼承與發展,是新時期雙擁工作的重要載體,是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雙擁模范城(縣)是雙擁工作成績突出,具有榜樣和示范作用,并經過一定程序命名的先進典型,是當地黨委、政府、駐軍領導機關和全體軍民共同的政治榮譽。
第四條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要堅持馬列主義、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著眼于鞏固和發展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新型軍政軍民關系,把擁軍優屬與擁政愛民結合起來,把發展社會生產力與提高部隊戰斗力結合起來,把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結合起來,促進雙擁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促進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和軍隊全面建設。
第五條雙擁模范城(縣)分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民政部、總政治部命名。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命名。
第六條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的命名范圍:地級市(不含所轄縣)、縣級市、直轄市轄區、縣(旗)。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的命名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七條命名雙擁模范城(縣)應堅持標準,注重實績,保證質量。
第八條命名雙擁模范城(縣),應處理好大城市與中小城市及縣的數量關系。每次命名全國雙擁模范城(縣),各省、自治區推薦的縣及縣級市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推薦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直轄市推薦的對象應有所轄縣(市)。
第九條雙擁模范城(縣)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對在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視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雙擁模范城(縣)的基本標準
第十一條命名雙擁模范城(縣),堅持以下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地方黨委、政府和駐軍領導機關把雙擁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隊建設的總體規劃,作為事關全局、涉及長遠的大事來抓,健全由地方和軍隊領導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雙擁工作領導機構和有相應人員、經費的辦事機構,并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和指導作用。黨政軍領導機關形成合力,軍地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
(二)國防教育廣泛深入。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把國防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列入宣傳、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的工作計劃,每年有部署,平時有檢查。有適應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教育制度、教育設施和教育方法。通過教育,大力弘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優良傳統,形成人人關心支持國防建設、自覺維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良好風尚。
(三)雙擁活動堅持經常。開展雙擁活動以基層為重點,注重落實,講求實效。每年有總體計劃,季度有具體安排,堅持節日走訪座談,平時活動經常。各項活動主題鮮明,內容實在,形式活潑,具有時代特色和當地特點,軍民參與廣泛。健全各項制度,定期檢查總結,推進雙擁工作社會化、經常化、制度化。
(四)軍民共建富有成效。堅持把促進軍地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作為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的根本任務,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把道德建設作為軍民共建活動的重要內容,大力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軍民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社區活動,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軍政軍民團結和民族團結產生廣泛影響。軍(警)民聯防聯治活動開展經常,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軍民共建點被評為縣(團)級以上先進單位。
(五)政策法規落到實處。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防建設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政策、法律、規定,適應形勢的發展,不斷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規。地方積極支持與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教學科研、國防施工等各項任務;軍事設施得到有效保護;糧油水電等按質按量供應;轉業復員軍官、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干部、傷病殘軍人和隨軍家屬得到妥善安置;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兵員質量得到保證;義務兵家屬優待和在鄉老紅軍、老復員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及烈屬的撫恤補助得到落實。部隊模范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認真落實總部規定的義務勞動日時間,積極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做好扶貧幫困工作;奮勇參加搶險救災,在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斗爭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認真做好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六)軍政軍民關系融洽。地方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愛護軍隊,尊重軍人,關心部隊建設。部隊尊重政府,熱愛人民,支持地方工作。軍政軍民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支持,親如一家,無歷史遺留問題,軍地地界清晰,無重大軍民糾紛。發生糾紛,軍地領導主動出面,及時妥善解決。
第十二條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每屆全國雙擁模范城(縣)評選命名的具體要求。
第三章命名程序與權限
第十三條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由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黨委、政府、駐軍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批準,同時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四條省級雙擁模范城(縣)三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況外,應舉行命名大會。具體命名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五條全國雙擁模范城(縣)一般每三年命名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擇優推薦。被推薦單位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并獲得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稱號。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推薦全國雙擁模范城(縣),要征求所在大軍區的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研究同意后,向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寫出推薦報告,并附被推薦單位的事跡材料。
第十七條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命名的單位進行審核,提出初選意見,經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辦公會審議后,提交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批準。
第十八條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命名決定,并舉行命名大會。
第十九條對被命名的雙擁模范城(縣),授予獎匾,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命名后的管理
第二十條雙擁模范城(縣)應以命名為新起點,堅持鞏固、發展、提高的方針,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取得新成績。
第二十一條被命名的全國雙擁模范城(縣),每年年底應作出年度雙擁工作報告和下年度雙擁工作計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要適時對轄區內的全國和省級雙擁模范城(縣)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下一次評選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對全國雙擁模范城(縣)進行抽查,并視情通報抽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被命名為雙擁模范城(縣)的單位,工作無新的進展或出現問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給予幫助,查找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雙擁模范城(縣)出現政策法規不落實或重大軍民糾紛,應在及時糾正和妥善處理的同時,將情況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隱情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解決的,給予通報批評。嚴重影響軍政軍民團結的,按命名權限撤銷其“雙擁模范城(縣)”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