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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行農村特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緩解農村特困人員大病就醫困難,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和《*市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渝民發[2004]104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實行政府資助、社會捐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堅持以個人負擔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資助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由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管委會負責。
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查,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村(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托,承辦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申請的接收、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條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
財政部門做好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安排適當的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衛生部門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審計部門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五條大病醫療救助的范圍為本區農業常住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持有民政部門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
(二)持有民政部門發給《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的農村特困戶;
(三)農村重點優撫對象(不含醫療費實報實銷的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
第六條救助對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住院醫療,可申請救助:
(一)急性腦中風;
(二)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三)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癥;
(五)重度大面積燒傷;
(六)經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管委會確定并經區民政局認可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條對患有屬于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實行分類救助。
(一)五保戶當年大病住院治療個人負擔費用超過500元時,超過的部分可按6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資金不超過3000元;
(二)特困戶、重點優撫對象當年大病住院治療個人負擔費用超過2000元時,超過部分可按4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資金不超過3000元。
第八條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四)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五)不在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申請享受大病醫療救助的對象須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三)《農村五保供養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優撫證》,申請對象是殘疾的還應提供《殘疾證》;
(四)填寫《申請救助審批表》;
(五)指定醫療機構診斷病歷、醫療收費收據、處方,必要的病史材料;
(六)需要出具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
醫療救助對象應在治療期間或醫療終結后3個月內提出救助申請,醫療終結或出院3個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請的,原則上不再受理。
第十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實行按季審批。審批程序為:
(一)村(居)委會及時開展入戶調查,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并在村(居)務公開欄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申請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根據需要,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第二榜公示,并將公示無異議的對象上報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村(居)民委會告知申請人。
(三)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有關材料及時進行復查審核,核定其應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申請救助人。
第十一條醫療救助金由民政部門發放,救助對象于每季度次月1日到10日直接到民政部門領取。對邊遠鄉鎮領取不便的,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代領的,但必須出具代領手續,確保救助資金及時發放到戶。
第十二條鄉(鎮)中心衛生院和指定的縣級醫院為定點醫療救助服務醫院。定點醫療救助服務醫院由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民政、衛生部門聯合授牌,并向社會公布。
救助對象持相關證件(五保供養證、特困救助證、優撫證等)到定點醫療救助服務醫療就診時,免收普通掛號費,大型檢查費、普通住院床位費、手術費等費用按30%予以減免,規定范圍內藥品費用按正常銷售價20%優惠后收取。
第十三條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要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
(一)上級財政撥入的農村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二)區和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財政部門每年預算安排的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三)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社會各界自愿捐贈資金;
(四)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十四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具體財務管理辦法由區財政部門和區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民政部門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臺帳和個人檔案,加強規范化管理。采取適當方式將農村大病醫療救助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的投訴并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救助服務醫院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按照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財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門報送的用款計劃,按季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劃撥到民政部門,保證醫療救助按時足額發放。或由民政部門先墊支,按季與財政部門結算。
第十八條負責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的對象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配合調查。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要如數追回并取消其醫療救助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