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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調整完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平穩過渡、順利進行,促進殘疾人員就業,保護企業和殘疾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完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3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對企業是否具備社會福利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資格進行審核認定。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三條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除符合工商、稅務登記條件外,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為生產銷售應征增值稅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工業企業及從事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業務的企業(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外購后直接銷售的貨物、以及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企業和提供廣告勞務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的企業除外)。
二、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職工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為25%(含25%)以上。企業在職職工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員。
三、企業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四、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當地已開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招用殘疾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本省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人員。對所持殘疾人證件有異議的,可根據需要提請殘疾人所在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六、企業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區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四條認定申報
凡申請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和新辦福利企業,應當分階段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民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一、可行性審核階段
凡新辦福利企業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新辦福利企業預報表;
(二)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驗證后當即退還)及復印件。
二、資格認定階段
凡原有福利企業和經區縣民政初審合格的新辦福利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職工名冊,殘疾人員的有關證明及復印件(原件驗證后退還留復印件);
(四)企業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驗證后當即退還)及匯總表;
(五)社會保險部門出具的企業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清單或其他相關證明;
(六)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發放工資或殘疾職工簽章的工資清單。
第五條審核
福利企業資格認定事項,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受理并進行審核,市民政局負責認定和頒發證書,并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審核意見。
一、可行性審核
(一)對需要申請享受社會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新辦福利企業,需要進行可行性審核;
(二)企業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凡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提出可行性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報上一級民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區縣(市)民政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資格審核
(一)20*年10月1日以前已享受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提交材料,直接進行資格審核認定程序;
(二)新辦福利企業經可行性審查具備資格條件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民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階段所需的材料;
(三)區縣(市)民政部門收到企業申請資格認定的材料后,應在1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報市級民政局審查認定;
(四)市民政局收到區縣(市)民政部門的初審的材料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查認定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三、變更審核
1、企業安置的殘疾職工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重新進行審核認定。
2、企業變更工商、稅務登記后,仍然符合福利企業資格的,經審查核準,換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四、注銷備案
(一)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喪失福利企業資格條件或主動放棄福利企業資格的,應自喪失條件或放棄資格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民政部門書面報告備案,同時向頒證機關交回《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民政部門應自收到企業備案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核準資格的市民政局呈報備案;
(三)市民政局收到報告后,登記備案并收回、注銷《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五、出具審核意見
市民政局對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注銷備案事項,應自確認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函告同級稅務機關。
第四章社會福利企業年檢認證
第六條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對轄區內社會福利企業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動態掌握殘疾人員變化情況,并會同財政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建立年檢認證制度。
第七條經資格認定審核合格的福利企業,20*年度不再進行年檢認證。20*年殘疾人有增加或減少的福利企業,按變更程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