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環境整治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河環境綜合整治,改善和保護*河水域水質及其兩岸陸域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河環境綜合整治活動。
*河環境綜合整治的范圍包括:
(一)水域范圍為*河在*境內的河道水體,與*河相連河道構成的河網水體以及虹口
港水體。
(二)陸域范圍為*河華漕以東兩岸各一個街坊,華漕以西兩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兩岸各
10米。
第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綠化段,指長壽路橋至黃浦江的*河河口之間5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和
休閑觀賞。
綠化延伸段,指華漕至長壽路橋之間18.8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航運和休
閑觀賞。
工農業生產混合段,指華漕以西至江蘇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航
運和工業農業用水。
第四條(總體目標)
*河環境綜合整治的總體目標為:
(一)2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華漕以東河段水質主要指標達到地面水環境質量五類標
準(GB3838-88)(以下簡稱標準),華漕以西河段水質主要指標達到四類標準;長壽路橋
以東陸域范圍建成綠化帶。
(二)2010年,水域恢復生態功能,華漕以東河段水質達到四類標準,華漕以西河段水質達
到三類標準;陸域范圍建成綠化林帶。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河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
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蘇辦),對*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督促、
檢查并實施專項管理。
*河沿河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該機構業務上
受市蘇辦領導。*河沿河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負責做好*河環境綜
合整治工作。
規劃、環保、水利、市政、環衛、園林、公安、房地、建設、交通、農林、計劃、經濟、商業
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整治原則)
*河環境綜合整治,貫徹以治水為中心、全面規劃、遠近結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整治
與開發相結合,建設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水域活動管理
第七條(引清調水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制訂*河的引清調水方案,經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蘇辦應當按照《*河環境綜合整治方案》(以下簡稱《整治方案》)的要求,協調、督促
水利、市政等有關部門實施引清調水方案。
第八條(疏浚管理)
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對*河河道、航道進行
疏浚。
第九條(航運管理)
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水域應當有步驟、分階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綠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門會同市蘇辦批準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綠化延伸段和*河華漕至蘊藻浜的水域,禁止載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險貨
物的船舶航行。
第十條(航運噪聲管理)
綠化段建成后,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聲號和高音喇叭。
綠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高音喇叭,但有關部門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
在*河航行的船舶的動力裝置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消聲器。
第十一條(水域、岸線作業管理)
需要利用*河水域、岸線作業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事先征求市蘇辦的意
見。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二條(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
禁止向綠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廢、污水。
綠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后,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廢、污水。
對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的現有排污口,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
堵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封堵。
第十三條(工農業生產混合段的排污管理)
在工農業生產混合段,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水許可證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環
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分階段制定并組織實施
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四條(化肥、農藥使用的管理)
農林部門應當做好*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使用化肥、農藥產生污染的控制工作,控制
污染物通過農田灌溉渠道流入*河。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設施運轉的監督)
市政、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合流污水截留設施、集中式污水處
理設施和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設施運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碼頭的調整)
對綠化段范圍內現有的貨運碼頭,碼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限期內搬遷;因
管理需要的碼頭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進行調整。
對綠化延伸段范圍內現有的貨運碼頭,碼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逐步搬遷、調
整。
第十七條(禁止項目)
*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禁止堆放廢棄物和新建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
綠化延伸段范圍內,禁止新設貨運碼頭。
工農業生產混合段范圍內,禁止新設環衛碼頭。
第十八條(水文水質監測)
水文水質監測機構應當將*河及主要支流的水文水質監測數據定期抄送市蘇辦。
第四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
有關部門制定*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時,應當根據*河的功能
定位,控制戶外廣告設置密度,并征求市蘇辦的意見。
第二十條(綠化管理)
對*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的綠地、林地寬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
實施。綠地、林地中建筑物、構筑物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2%。
第二十一條(環衛設施配備)
*河沿河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配置與區域環境相適應的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占路管理)
在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陸域范圍的綠地和人行道內,禁止設置車輛停放點和攤位。
第五章開發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按照重要地區實行規劃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由市規劃
局負責。
*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市蘇辦預審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市蘇辦應當在
10日內完成預審。
*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外資引進和技術援助的,應當經市蘇辦組織協調后,按
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規劃審批)
編制詳細規劃涉及*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征求市蘇辦的意見
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已批準的詳細規劃按照《整治方案》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在征求市蘇辦的意見后,按照規定
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用地管理)
*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調劑解決,并按照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手續。
因河道裁彎取直后置換出的余量土地,應當用于建設公共綠地;確因其他建設需要用地的,由
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法
律、法規和規章沒有相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市蘇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