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排氣污染物管理條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防治機動車輛的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注冊、行駛、生產、銷售、維修的以可燃物質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含助動車),都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規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商品檢驗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新購或外地遷入的機動車輛需在本市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除國家規定免檢的車輛以外),必須經過排氣檢測,符合機動車輛排放標準,方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超過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第五條機動車輛生產單位,每年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本年度所生產的各類車輛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并附申報車型的排放污染物檢測報告。機動車輛生產單位對出廠車輛必須嚴格檢測,達到排放標準的,出具污染排放合格證明后方能銷售。
機動車輛銷售單位所銷售的機動車輛必須附有生產廠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證明資料。禁止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銷售的機動車輛進行抽檢,但不得收取檢測費。
機動車輛維修單位和維修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證書,在維修發動機和排氣系統時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內容,并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責任。維修的機動車輛經過排氣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條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檢測列為本市車輛定期檢驗項目,符合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方能通過定期檢驗。
第七條機動車輛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機動車的保養和維修,實行有效的排氣污染防治措施。
超過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不得在市區范圍內行駛。
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本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進行排氣抽檢,經抽檢超過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并由公安部門暫扣其駕駛證。
第九條對機動車輛進行排氣污染定期檢驗時,可按有關規定收取檢測費。
對機動車輛進行排氣污染抽檢時,被檢測的機動車輛排氣符合排放標準的,免收檢測費;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按規定收取檢測費。
第十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輛生產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所生產的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機動車輛銷售單位銷售無污染物排放合格證明資料、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機動車輛維修單位維修交付使用的機動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經抽查檢測超過排放標準的,對機動車輛維修單位按每輛處以1000元的罰款;
(四)對在市區范圍內行駛的,超過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輛維修單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情況嚴重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事業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并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