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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20*年全民創業工作意見》(固發[20*]3號)文件精神,設立*縣全民創業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二條專項資金規模為150萬元,由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支出,根據需要可按財政增長比例逐年遞增;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運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突出重點、科學規范、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縣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財政局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審核、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支持創業基地建設項目;
(二)扶持新辦兩年內(含兩年)處于成長期的小企業;
(三)獎勵創業典型示范戶。
第三章創業基地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申報材料、
支持方式及資金額度
第六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創業基地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0*年1月1日以后建設,納入《*縣20*—2010年小企業創業基地及服務平臺項目規劃》;
(二)鄉鎮政府編制了創業基地項目規劃,創業園占地不低于50畝,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建筑面積的10%;
(三)有相應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環保、通訊及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
(四)新增入園企業數不低于10戶(省級認定標準為20戶);
(五)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創業園管理機構,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創業基地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縣創業基地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批準成立創業基地的文件;
(三)創業基地規劃建設方案;
(四)項目進展情況說明和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根據創業基地的建設進度,原則上每個基地每年予以20萬元以內的無償資助。
第四章小企業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申報材料、
支持方式及資金額度
第九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在本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且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三)企業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
(四)依法經營納稅,無偷稅和違章處罰行為,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且年納稅額本年度新辦企業不低于1萬元、上一年創辦的企業不低于3萬元;
(五)積極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吸納自謀職業的轉業軍人、城鎮退役士兵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不低于15人。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小企業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縣小企業創業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職工人數等,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企業完稅證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根據小企業創業規模、納稅額和項目的帶動作用,全縣每年支持小企業數原則上控制在5個以內,擇優篩選,每年每個企業予以5萬元以內的無償資助。
第五章創業典型戶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申報材料、
支持方式及資金額度
第十一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創業典型戶必須具備的條件(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第一產業:兩年內(含兩年)新實施的,在全縣有一定的示范帶動性,形成一定的規模和產業優勢,經濟和社會效益都十分顯著,每年擇優篩選5戶;
(二)第二產業:新辦兩年內(含兩年)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達50萬元以上(其中機械設備投資達2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當年新辦的不低于0.5萬元、上年度創辦的不低于1萬元,每年擇優篩選10戶;
()第三產業:新辦兩年內(含兩年)的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服務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5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當年新辦的城關地區不低于2萬元、其他鄉鎮不低于1萬元(上年度創辦的城關地區不低于3萬元、其他鄉鎮不低于1.5萬元),每年擇優篩選5戶。
第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典型戶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縣創業典型戶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項目進展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完稅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一產業典型戶只需提供(一)、(三)項及種植、養殖規模。
第十三條根據投資規模和年納稅額(第一產業除外),每年每個典型戶予以2萬元以內的無償資助。
第六章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受理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一年一次申報制度,各鄉鎮創業辦于次年元月份組織本轄區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初審后,將相關材料(含電子文檔)一式三份報縣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縣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材料收集整理后,會同財政等部門,對照政策,采取實地查看、資料核對、專家評審等方法進行預評審,對通過的項目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請市全民創業領導小組審批后,下達“全民創業專項資金項目通知書”,且會同縣財政局在兩周內辦完撥款手續;
第十六條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縣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財政局負責對撥付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采取“一次核定、一批發放、專款專用”方式,統一將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企業,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違反規定使用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縣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財政局將收回全部資金,且三年內不得申報全民創業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