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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促進本市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是本市環境衛生的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專業管理工作。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城建、規劃、環保、公安、交通、工商、園林、房管、衛生等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資金采取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并逐步推行社會化服務。
第六條教育、文化等部門以及新聞單位應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第七條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的研究,提高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水平,加強對沿海水域的環境衛生的科研工作。
第八條一切單位和個人負有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控告。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市區干道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嚴格按照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體量、結構、裝飾進行維護、維修。禁止私自擴建、改建。
第十一條禁止在市區內的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門前、窗外、陽臺、屋頂等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臨街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的爐口、煙囪、污水道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禁止在臨街門(院)前準放雜物、垃圾、廢棄物容器和桌椅,禁止臨街安裝戶外自來水龍頭。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街道兩側及其他公共場地。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地面從事各種活動的,應經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向其它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畫廊、公共廣告欄必須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畫廊、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等應整潔、美觀。設置單位須定期維修、油飾,保護其整潔完好。
第十四條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啟事和廣告。確需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標語、廣告的,應經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除節日和市、區組織的活動外,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公用設施以及樹木上懸掛宣傳品應經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懸掛的宣傳品應在批準懸掛的期限屆滿后予以拆除。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在市區內設置的路名牌、門牌、汽車站牌、交通護欄、交通標志、路燈、電桿、消火栓、落水管、電話亭、廢物箱等設施應保證其整潔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污損或擅自移動。
第十七條建設施工單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單位應在批準范圍內作業,并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圍欄,實行封閉式施工。
工程施工現場的機器設備、物料應堆放整齊,工程竣工時必須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
破路施工的應予以圍遮,井按規定時間修復路面。
第十八條在市區范圍內運行的各種水陸交通工具應保持車(船)體完好,車容整潔。
第三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環境衛生工作場所、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等。
第二十條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將環境衛生設施納入建設工程配套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尚未進行環衛配套設施建設的開發區、舊城改造區應限期補建。
第二十一條納入城市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支持和配合,不得改變、阻撓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施工。
第二十二條各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公廁建設和管理,并支持轄區內有關單位建設、改造、管理單位內的公共廁所。
對不符合標準的公共廁所和化糞池,其管理單位應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造。
第二十三條市區內主要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其它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衛生設施。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線路始未站、文化場所、展覽館、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大型商店、公園、旅游景點、公共浴場等人流集散場所的管理單位應自行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未設置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設置。
第二十五條建筑施工工地和臨時搭建用房單位應自行設置生活垃圾和糞便的集裝容器。
舉行大型戶外集會和其他大型活動的單位必須在集會地或活動地點設置臨時廢棄物收容器具,臨時的便溺場所和容器,活動結束后舉辦單位必須及時清理場所。
第二十六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單位,應加強對設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潔、維修、更新,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遷、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交拆遷、新建方案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蒂、紙屑等廢棄物;
(二)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和任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不得焚燒樹葉和垃圾。
第二十九條客運車輛應自設衛生容器,車上廢棄物應交車站或按有關規定處理,禁止隨地拋撒、排放。
運輸液體、散裝物體時貨運車輛應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污染城市路面,并逐步采用密閉式車輛運輸。
第三十條禁止在市區道路上沖洗各種機動車輛。
各建筑工地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進出工地的車輛禁止將沙土帶出,污染城市路面。
第三十一條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經批準飼養的教學、科研使用的動物必須圈養,并保持周圍的環境衛生。
第三十二條市區內主要街道、公共廣場由各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按照分工的區域負責清掃保潔。
街巷、居民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民辦保潔隊清掃保潔。
第三十三條飛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線路始末站、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場所、公共浴場、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所由管理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三十四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應按所在區人民政府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實行門前三包,負責清掃保潔。
第三十五條城市公共綠地中的道路隔離帶和人行道上的花壇、樹池,由環境衛生專業部門負責清掃保潔。公共綠地的其余部分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和其他公共綠地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三十六條各種集貿市場由市場管理部門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并對排水系統進行經常性的疏通和消毒。
第三十七條城市公共海域的環境衛生統一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港口客、貨運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碼頭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理保潔。
在城市海岸邊的單位應按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海岸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三十九條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對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市內垃圾容器、清潔樓、站、處理場應配備專人管理。
第四十條居民生活垃圾由各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或在專業部門指導下的街道民辦清潔員上門收集清運,上門收集生活垃圾實行有償服務。
單位及市場的垃圾由單位和市場自行清運,并按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指定的地點、時間卸放,也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部門代清代運。
第四十一條凡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應按規定對有毒有害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四十二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須及時清運并按照規定的地點卸放,建筑廢水須經處理后方可按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排放。
第四十三條在*市轄區內海域行駛或停泊的各類船只應自備垃圾、糞便容器,嚴禁向海面傾倒、丟仍糞便、垃圾。船上廢棄物應按照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指定的地點傾倒或委托環境衛生專門部門收集運輸。
外籍船上的垃圾、糞便須按規定進行特殊消納。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紙屑、果皮、食品包裝物和其它廢棄物,擅自飼養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上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外,予以警告,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或受委托單位未按規定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糞便的;
(二)將末經化糞處理的糞便排入或倒入城市公共下水道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公用設施和樹上懸掛宣傳品的;
(三)在臨街門(院)前堆放雜物、垃圾、廢棄物容器和桌椅以及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物品的,臨街單位和個人將爐口,煙囪、污水管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設置,臨街安裝戶外自來水龍頭的;
(四)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單位未落實門(院)前和責任區的衛生責任制,有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施工隊伍亂排放廢水,建設工地未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未設置臨時圍墻、未封閉施工或不在規定范圍內作業施工的,或建設工地亂堆亂放設備,物料,有礙市容觀瞻的;
(二)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語及其他設施未及時清掃、整修、更新,有礙市容觀瞻的。
第四十八條出入市區裝運垃圾、龔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廢棄物的各種車船,因灑落、泄漏、遺撒污染環境衛生的,除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外,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或從事其他活動的,按占用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條不按規定的地點堆放、傾倒垃圾、渣士及其他廢棄物的,除責今其清除外,廢棄物1立方米以下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1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處以20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污損、移動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責令其清洗,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占用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或改變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用途的,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公共廁所,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有礙市容觀瞻的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予以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五十四條建設施工隊伍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容環境衛生,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承接新的工程,并限期整頓。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實施。
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依據《福建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規定的職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
城建、規劃、環保、公安、交通、工商、園林、房管、衛生等部門按現行各有關職責范圍參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