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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或人為因素引發的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造成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危害的地質事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地質災害防治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礦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設、農業、林業、環保、土管,以及電力、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地質災害的預防及勘查評價
第七條地礦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所在地地礦主管部門劃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省地礦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周圍設立明顯標志。
第九條地礦主管部門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進行的各項工程建設活動,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監測設施和監測網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設施。
第十一條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設、農業、林業、土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抄送同級地礦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由省地礦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地礦主管部門或水利、交通、建設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內。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
第十四條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省地礦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第十五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各項工程建設,必須進行地質災害評價和預測,并制定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
申請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料,并經地礦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設審批權限和程序的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承擔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向省地礦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匯交地質資料。資質證書的申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十七條地質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地礦主管部門報告災害情況。當地人民政府和地礦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指派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治理。
第十八條人為造成的地質災害,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行為人不治理或無力治理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地礦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治理。
第十九條區域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計劃,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計劃、財政、地礦、環保、土管等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地礦主管部門向省計劃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省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項目審批權限批復或向國家計劃主管部門上報立項,經費列入國家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地方配套資金納入財政基本建設預算。
治理項目竣工后,由省計劃主管部門和省地礦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誘發地質災害的,由責任者負責治理、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消除影響,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省地礦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罰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依法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