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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樹立現代化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的生活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朝陽市城區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環境綜合管理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朝陽縣、雙塔區、龍城區政府,朝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市房產、工商、環保、公安、民政、建委、水利、交通、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區環境綜合管理工作。
第四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凡破損、色彩剝蝕、污染嚴重的、其產權單位、個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應及時維修、清洗或粉飾。
第五條臨街建筑物陽臺、平臺、外走廊和屋頂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臨街建筑物上扒窗、扒門、增設和改(擴)建陽臺;不得擅自對臨街建筑進行裝修、裝飾;房屋安全護欄不得超出墻體。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街道兩側及兩側建筑物上設置商業牌匾、廣告設施、閱報欄、燈箱、路牌、裝飾標志。
經批準設置的,應統一規范,保持美觀亮化、整潔。凡有破損、污染的,其產權單位、個人必須及時整修、加固或更換。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破路、挖溝、敷設管線,立桿架線。
第九條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不準設置實體圍墻,不準設置垃圾堆放場。城區內不得私搭亂建。
第十條未經批準不準在城區的人行天橋、立交橋、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或者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廣告、宣傳品。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區路邊石以上從事維修、銷售及露天燒烤等店外經營。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區進行各種宣傳(含宣傳車)、慶典、促銷等活動。
第十三條臨街單位必須按“門前三包”的有關規定維護責任區內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及時清掃責任區積雪、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和秩序良好。
第十四條禁止侵占、損壞城市公共綠地。禁止擅自砍伐城市公私樹木和遷移古樹名木。
第十五條禁止在公園、廣場、游園、街路兩側等綠地上折枝、摘花、摘果、踐踏草坪,毀壞花草樹木、向草坪內、樹下傾倒廢棄物、有害液體及攀爬城市雕塑,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嚴禁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冥幣、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亂潑、亂排污水,亂擺亂放;
(三)從建筑物上、車輛上拋扔廢棄物;
(四)因修車、沖洗車輛、經營肉類、油炸食品污染路面(含人行道);
(五)運輸垃圾、糞便造成環境污染;
(六)在垃圾箱、點內撿拾垃圾、打撈溲余;
(七)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園、廣場、綠地、施工現場等露天場所燃燒垃圾、廢棄物、熔融瀝青,祭奠燒紙。
第十七條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含建筑渣土)要持證、定點排放,嚴禁亂排亂卸,不得將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城區行駛的裝載泥土、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覆蓋或密封,防止沿途灑漏。
第十八條鐵路沿線城區段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筑除鐵路維護設施以外的,與環境綠化無關的,有礙市容觀瞻、污染環境、影響列車運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修建排污明渠;
(三)架(敷)設影響列車運行安全的管線;
(四)設立廢舊物品收購站(點);
(五)排放垃圾、殘土、工業廢渣;
(六)堆放物料、雜品;
(七)種植農作物;
(八)挖沙取土。
第十九條加強對市政基礎設施的保護,禁止下列行為:
(一)履帶車、鐵輪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未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二)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或碾壓路邊石;
(三)因施工損毀城市道路;
(四)不按批準面積、位置、時間占用城市道路或占用期滿不及時清理現場;
(五)損壞、占用城市公廁、垃圾站點、排水設施、公交設施、煤氣、自來水、排污排水、路燈等市政設施的。
第二十條加強大凌河、十家河城區段河道、水面的管理,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主要街路設置洗車場,禁止機動車、摩托車修理廠(部)占用人行道經營。
禁止在市政界零公里以外1公里以內占道經營、亂倒垃圾和私搭亂建。
第二十二條加強城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
(一)建筑施工現場周圍必須設置遮擋圍欄,臨街腳手架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圍欄與圍護設施要整齊美觀;
(二)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不得在施工現場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四)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五)施工場地保持整潔,物料堆放有序,不得在圍檔外堆放物料;
(六)原有建筑物拆除現場必須設置遮擋圍欄,實行噴水拆除作業,減少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加強住宅區環境衛生管理:
(一)小街小巷、住宅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共同負責;
(二)嚴禁亂堆亂放、亂停亂放、私搭亂建、亂貼亂籠-;
(三)封堵舊樓原有垃圾道,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
(四)居民生活垃圾要定時定點傾倒,要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
(五)物業管理單位和社會要督促產生建筑裝修垃圾的單位或個人自行清運,無力清運的可以委托專門的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清運。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城市出入口的環境衛生,按所在區域分別由朝陽縣、雙塔區、龍城區政府及朝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早市、夜市、占用城市道路的市場,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經營。禁止市場外延、超時經營。
城區道路兩側50米內不得設置廢品收購站。
第二十六條除市政府指定的地點外,禁止城區內開設花圈壽衣店。禁止在城區周邊亂埋亂葬。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機動車道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禁止機動車在劃定的禁鳴區內鳴放喇叭。
第二十九條除政府組織的節慶活動及群眾健身活動(18時至22時)外,嚴禁在中心城區鳴放禮炮,敲鑼打鼓。設在居民區內的娛樂場所在22時后不得出現超標噪音。
第三十條禁止商販在市區內用電喇叭兜攬生意。
第三十一條禁止從事抽簽算命等迷信活動。
第三十二條在市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城區停車場應設置標志,劃定停車泊位,車輛停放要整齊,禁止亂停亂放。
第三十四條禁止畜力車進入城市中心區。
第三十五條城區內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搞好自身環境的凈化、綠化和亮化。房屋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清洗粉刷,并負責對本單位建筑物、構筑物上的亂貼、亂畫、亂堆亂掛進行清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由市城建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規定的鐵路沿線環境治理,錦州鐵路分局義縣工務段朝陽領工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規定的事項,由水利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市交通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事項,由市建委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由市環保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由市房產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事項,由所在縣區政府、社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由市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事項,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事項,由市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在臨街建筑物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的,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的,在房屋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安全護欄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的,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及兩側建筑物上設置商業牌匾、廣告設施、閱報欄、燈箱、路牌、裝飾標志的,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或者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的,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的,擅自在道路上從事清洗車輛經營活動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和恢復。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及時清除責任區積雪或承擔清除費用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清除分擔的積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將城市綠地改作他用的,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對非經營性行為,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城市綠化設施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的,在垃圾箱、點內撿拾垃圾、打撈溲余的,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燃燒垃圾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不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不在指定地點排放,不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處每車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改造;逾期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十)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或碾壓路邊石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罰款;
(十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不按批準面積、位置、時間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滿不及時清理現場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養犬未經批準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處登記費2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城建部門要切實履行城區環境綜合管理的協調和指導職能,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好各自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對互相推諉、執法不力的,市政府將追究該部門領導及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工作方案。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朝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