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文物局干部任前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文物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是指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擬任干部的有關情況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進行公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第三條任前公示工作必須遵循《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及時高效,做到對組織負責、對群眾負責、對公示對象負責。
第四條任前公示的內容應包括擬任人選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民族、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職稱)等基本情況和工作簡歷、擬任職務(職級)等。
第五條任前公示的時間在局黨組講座決定擬任人選之后,下發任職通知之前。
第六條任前公示期一般為7天至15天,自局人事勞動司發出公示通知之日計算。
第七條任前公示范圍一般在國家文物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適當擴大公示范圍。
第八條任前公示由局人事勞動司向公示范圍的各單位及部門公示通知,并設立公示電話和意見箱。需要向社會公示的,由人事勞動司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對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均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國家文物局紀檢、人事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九條對任前公示中未發現問題的擬任人選,按程序予以任職。對任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由紀檢、人事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結果如不影響任職,按程序辦理任職;如影響任職,不予任職;如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開展任前公示工作,對舉報人及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和意見,要予以保密。紀檢監察部門根據其職責,對公示工作進行監督。
單位和個人反映或舉報問題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和問題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議的,應署真名實姓,以便調查核實。嚴禁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局機關司、處級領導干部及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工作。各直屬單位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干部應參照本辦法實行任前公示制。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