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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本級預算引法律嚴肅性,促進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單位嚴格執行〈預算法〉,發揮財政在調控經濟運行中的作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于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于促進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于實現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及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本級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本級財政、稅務等征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里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本級各項稅收、企業上交利潤、專項收入、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本級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四)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上解上級預算收入、撥付補助下級地方支出資金和管理結算情況。
(五)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本級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蘇、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本級地方國庫按照國家及省里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里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里有關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卡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為了做好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對下一級地方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體制,征收上級預算收入,管理和使用上級財政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及其本級預算外資金情況等有關財政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本級預算執行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審計調查。
第八條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對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可以在預算執行期間,分階段對本年度本級各部門實施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也可在預算執行終結后,于次年第一季度集中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九條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各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本級調整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的預算,本級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地方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年報及分析,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等收支情況資料。
(三)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本級其他各部門制發的綜合性財稅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十條對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各部門、單位在組織執行本級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制發的有關財政方面的規定、制度和辦法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或者有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本級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違反〈審計法〉規定,阻礙或者拒絕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市地、縣(市)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