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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投資咨詢評估的質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制度,加強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4]1973號),結合教育部直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教育部直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事項的咨詢評估:
(一)教育部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工程預決算、項目后評價;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經教育部確認的咨詢機構(以下簡稱入選咨詢機構),可以承擔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入選咨詢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項目所屬專業的甲級咨詢資格,連續3年年檢合格;
(二)近3年承擔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任務不少于10個;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名;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800萬元。
第四條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和競爭的原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設項目并提出申請的咨詢機構進行審查,依照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的任務量,確定入選咨詢機構,并公布結果。入選咨詢機構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條委托評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則,并根據項目特點,結合入選咨詢機構的專業優勢、技術質量水平和已承擔的任務量,確定委托咨詢評估單位。
第六條教育部向接受該項任務的咨詢機構出具《投資咨詢評估委托書》,明確咨詢評估的內容、重點和完成時限等。
第七條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機構應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和《投資咨詢評估委托書》的要求,按時完成咨詢評估報告報送教育部。
第八條對特別重要項目或特殊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教育部可以通過招標或指定方式確定咨詢機構;也可以同時委托多家入選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或委托另一入選咨詢機構對已經完成的咨詢評估報告進行評價。
第九條承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及概預算等業務的入選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或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
第十條隸屬教育部直屬高校的入選咨詢評估機構不得承擔所在學校建設項目的咨詢評估任務。
第十一條咨詢評估費用由教育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撥付,按年度結算。
第十二條入選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詢評估項目的項目單位支付的任何費用,不得向項目單位攤支成本。
第十三條教育部可以組織專家對完成的咨詢評估報告的質量進行評價,對咨詢評估的過程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教育部受理舉報、投訴,并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入選咨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對其提出警告或暫停后續委托任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教育部委托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其降低工程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
(一)咨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
(二)咨詢評估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三)一年內兩次拒絕接受委托咨詢評估任務;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教育部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咨詢評估費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