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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包括專營房地產業務公司及兼營房地產業務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發行人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而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發行人應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披露風險因素。對這些風險因素能夠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一)結合自身具體情況,披露以下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項目開發風險。應披露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因為設計、施工條件,環境條件變化等因素導致開發成本提高的風險。
籌資風險。應披露公司籌措資全時,受經濟周期、產業政策、銀行貸款政策、預售情況等因素影響的風險。
銷售風險。應披露開發項目銷售受項目定位、銷售價格變動、競爭樓盤供應情況等因素影響的風險。
土地風險。應披露土地開發時面臨的各種風險,包括市政規劃調整的風險、土地閑置風險、地價變化的風險。
合作和合資項目的控制風險。應披露對合作、合資開發項目如果設有實際控制權將增加不確定性的風險。
工程質量風險。應披露已完工項目或在建項目如果存在質量缺陷,將會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
其他風險。應披露稅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購房貸款政策、對房地產投資開發方面的其它政策變化對公司的不利影響的風險。
(二)項目開發中如存在“停工”、“爛尾”、“空置”的情況,應做特別風險提示。
(三)披露的風險對策應是已采取的或擬采取的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
第四條發行人應專節披露公司資質等級取得情況和相關證書,持有房地產專業或建筑工程專業資格專職技術人員數目,公司開發建設中采用的新工藝和新技術等情況。
第五條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的主要經營策略及市場推廣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產經營的市場定位及主要消費者群體;
(二)主要從事房地產項目的類型:如主要以是出售為主,還是以出租為主;經營模式是自主經營開發,還是合作、合資開發;主要從事住宅開發還是辦公樓開發等;
(三)房地產項目的定價模式和銷售理念;
(四)采用的主要融資方式;
(五)采用的主要銷售模式;
(六)采用的物業管理模式;
(七)公司經營管理、品牌建設、員工素質、企業之化等方面的競爭力。
第六條發行人應專節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體制及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決策程序;
(二)開發項目管理架構的設置;
(三)公司質量控制體系,包括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考核辦法;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的質量控制辦法;對特殊環境的項目的質量控制。
第七條發行人應專節披露房地產行業概況及業務特點,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產行業概況;
(二)房地產業務的性質和特點;
(三)主要開發項目所處地區的市場分析;
(四)房地產開發流程圖。
第八條發行人應專節詳細披露在開發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具體業務的運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如何選擇房地產項目的設計單位、設計方案;
(二)如何選擇施工單位,如何管理、監督施工單位;
(三)如何選擇監理單位;
(四)對出租物業的經營方式。
第九條發行人應專節披露公司所開發的主要房地產業務項目的情況。可按照已開發完工項目、開發建設中項目,擬開發項目的順序披露各項目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一)項目應具備的資格文件(含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房產證等)取得情況;
(二)項目經營模式,如屬合作、合資開發,應簡要說明合作方情況、合作方式、協議履行情況等;
(三)披露項目位置及土地的取得手續是否完備;
(四)對完工或開工項目應披露主體工程施工是自建還是出包方式,承包方是否分包。并披露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基本情況;
(五)對在建項目應披露預計總投資和已投資額,工程進度(包括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出現的較大差異及原因,項目是否存在停工可能);
(六)工程質量情況,如監理單位的意見及質量監管部門的驗收報告。對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是否有質量糾紛;
(七)項目的銷售情況,對采用預售方式的,應披露預售比例;
(八)代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發行人應參照第十條的要求披露募股資全擬投資項目,及募股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缺口資金的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發行人應專節披露公司的土地資源,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所處地理位置、占地面積、規劃建筑面積、土地用途、相關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發行上市前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公司存貨,包括開發成本及開發產品(但不包括代建工程)、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等進行資產評估。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資產評估結果和主要項目的資產評估方法,并注明本次資產評估僅為投資者提供參考,有關評估結果不進行賬務調整。
第十三條發行人應根據本規定編制招股說明書概要。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