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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建設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保護的對象是居住或進入本市的女性。
第三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公民應當尊重和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六條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憲法、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婦女權益保障的工作機構。需要設立婦女權益保障的工作機構。
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市和區、縣(市)設立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
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主任委員由政府負責人擔任。
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并督促實施;
(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三)接受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檢舉、控告并督促有關部門查處;
(四)研究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完善辦事程序;采取切實措施;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條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可根據各自的實際,設立相應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其機構組織辦法及職責參照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和保障委員會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章政治權利的保障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在制定有關法規、政策、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婦聯組織的意見。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婦女應占一定的比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候選人中,至少有一名婦女。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積極選拔婦女領導干部,并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婦女干部的培養,為女干部的成長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有權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婦女領導干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干部管理部門在選拔領導干部時,應當聽取婦聯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為實現婦女的政治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章文化教育權益的保障
第十七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接受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和幫助文化、教育、科研部門發展婦女的文化、教育事業和科研事業,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積極為婦女提供文化教育和體育活動的機會或條件,保障婦女的身心健康發展;應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提高婦女的專業技術水平;鼓勵婦女自學成才。
第十九條重視和加強對文盲、半文盲以及殘疾婦女的文化教育,重視和加強少數民族婦女的文化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督促有關部門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的工作納入成人教育總體規劃,并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為女性文盲、半文盲在規定的脫盲期限內參加掃盲學習,達到脫盲標準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各類學校在招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對女生附加限制入學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在升學、進修、出國留學和科研、考察以及學位授予、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不得對婦女作出歧視性規定或附加限制條件。
第二十二條獲得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的婦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加進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三條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女性少年兒童必須接受義務教育。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迫使適齡女性少年兒童輟學。
對不送女性少年兒童入學或迫使其輟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當地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責令其送女性少年兒童入學或復學。
第二十四條初級以上學校應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實施生理、心理教育,保證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要在學校中加強男女平等的教育,嚴禁歧視女學生。
第五章勞動權益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積極為婦女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努力改善婦女的勞動環境。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在錄用、聘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特殊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聘用婦女和附加歧視婦女的條件。
在簽定勞動合同或勞動組合時,婦女應與男子同等對待。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改革勞動用工制度過程中,不得以性別為由排斥女職工。
第二十七條大、中專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的女畢業生,享有與男生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收、雇(聘)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少年兒童務工、經商。
第二十九條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少年兒童從事文藝、體育等特種工藝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依法接受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各企業事業單位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在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婦女保健等方面的規定,不斷改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切實保障婦女的特殊利益。
禁止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超出國家規定范圍的強體力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懷孕、生育、哺乳的女職工轉為待崗、待聘富余人員或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得擅自減少或取消其產假、晚育假、哺乳時間或以此為由辭退或解除其勞動合同;不得借此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取消其應有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各行各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工資、津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婦女應與男子同等對待。在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時,不得附加歧視婦女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在農村生產勞動活動中,不得損害婦女的經濟利益。劃分、調整承包責任地(山)、宅基地、自留地(山)等,婦女應與男子同等對待。
第三十五條城鎮女職工在分配住房、集資建房、購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與男職工同等對待,不得作出歧視性規定
第六章人身權利的保障
第三十六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婦女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法律保護。
嚴禁侵犯婦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第三十七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任何人不得阻礙和破壞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解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排被拐賣解救回鄉婦女的生產和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八條禁止歧視、虐待、毆打婦女。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禁止以暴力及其他手段虐待女性家庭成員。禁止遺棄孤寡、年老、殘疾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
禁止殘害、遺棄女嬰。
第四十條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婦女;禁止歌廳、舞廳、酒吧場所雇用婦女從事色情服務。
第四十一條禁止強迫、引誘婦女吸毒、販毒。
第四十二條婦女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不得宣揚其穩私,不得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侮辱婦女。
第四十三條不得使用有損害婦女形象的圖片、用語和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其姓名和肖像進行商業性活動。
第七章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的保障
第四十四條維護婦女的婚姻自由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喪偶或離婚以及未婚婦女結婚和不結婚的自由。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違背婦女意愿和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夫妻雙方應互相尊重、諒解,平等協商家庭事務,提倡尊婆愛媳的社會公德。
第四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強迫婦女無計劃生育。禁止歧視、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孩的婦女。
第四十七條對已達晚婚、晚育年齡而未婚’、未育和不育婦女的住房分配、購房等不得作出歧視性規定或附加限制條件。
第四十八條本市各級政府應建立與完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生育保障制度。
第四十九條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已婚婦女,其配偶應履行扶養義務。
第五十條結婚或離婚婦女有權根據戶籍管理規定,在現戶口所在地和婚前戶口所在地選擇落戶地點并享有和當地村(居)民同等的權利。
農村婦女與城鎮戶口的男子結婚,其戶口所在地(村)應允許保留戶口,并享有和當地村民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離婚或喪偶婦女有權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有攜帶個人財產再婚的權利。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依法應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離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堅持男女平等,不受各自經濟收入狀況的影響,并適當照顧喪失獨
立生活能力和生活困難的婦女。
第五十二條遺產繼承時,任何人不得侵犯婦女的繼承權,不得阻撓和干涉婦女依法繼承的份額。
第五十三條婦女與男子有同等的住房使用權。對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離婚后所租房屋全部由男方繼承使用的,如女方另行租房居住有經濟困難的,男方應給予女方適當的經濟幫助。
第五十四條夫妻居住的房屋為同一單位的,夫妻離婚時,應按照有利于撫養子女方的原則作出處理。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第五十五條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后女方無房居住的,女方單位應予解決。確實不能解決的,男方應幫助解決住房或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五十六條婚前個人所有但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管理的房屋依法為夫妻共有財產的,離婚時依法按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管理、按約定或有關規定屬男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要求暫住的,應予暫住期限依照法律、法規處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
第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管理的貴重生活資料、生產資料依法應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女方發現男方在離婚時隱瞞夫妻共有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處理。
第八章處罰與執行
第五十九條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被害人有權向婦女組織投訴,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認真查處。對檢舉、控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包辦、買賣、干涉他人婚姻的;
(二)虐待生育女孩或不育、無生育婦女的;
(三)強迫婦女無計劃生育的;
(四)對婦女進行侮辱行為的;
(五)毆打、遺棄、虐待婦女的;
(六)阻止女:陛少年/L童接受義務教育的;
(七)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而拒絕履行的;
(八)違背國家招生規定,對女生歧視或附加限制女生入學條件的;
(九)依法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或對婦女附加錄用條件或作出歧視性規定阻止婦女就業的;
(十)違反本條例或國家戶籍管理規定;阻撓婦女落戶的;
(十一)侵害婦女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
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關部門接到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后,推諉、壓制、隱瞞不處理,以及打擊報復當事人的,依法追究該部門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不服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仲裁或起訴。
第六十五條受害婦女由于各種原因不能申訴、起訴或申請仲裁的,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可接受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申訴、起訴或申請仲裁。
第九章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