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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調動廣大衛生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衛生系統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條款,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設置的榮譽稱號是以衛生部的名義對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模范個人授予的最高行政獎勵。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衛生系統的各級各類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二章榮譽稱號的設置
第四條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分集體榮譽稱號和個人榮譽稱號。
(一)集體榮譽稱號為: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
(二)個人榮譽稱號為:1.全國衛生系統模范工作者;
2.全國衛生系統勞動模范;
3.白求恩獎章。
第五條必要時,征得人事部同意可設置其他榮譽稱號。
第三章榮譽稱號的評選條件
第六條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條件:
(一)領導班子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方針,模范地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注重兩個文明建設,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清政廉潔,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充分發揮衛生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顯著。
(二)衛生工作人員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風,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為完成國家任務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國衛生系統堪稱楷模的單位。
第七條全國衛生系統個人榮譽稱號條件: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在本職工作中鉆研業務技術,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成效,在全國衛生系統有一定影響的優秀工作者。
第四章榮譽稱號的授予
第八條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衛生系統模范工作者、勞動模范和白求恩獎章獲得者等榮譽稱號的產生,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經所在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同意后向上一級推薦。
縣、區衛生局接到推薦書后進行初審,逐級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及省中醫(藥)管理局統一組織評選或分別組織評選,報衛生部審批。
第九條全國衛生系統各級各類衛生單位均在所在地參加評選。
垂直領導的個別部委所屬衛生單位,可由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并統一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條衛生部成立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由有關領導和專家組成,負責全國衛生系統評審表彰工作。
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表彰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
第十一條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衛生系統模范工作者、勞動模范、白求恩獎章等榮譽稱號經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經部辦公會批準、授予。
第十二條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衛生系統模范工作者、勞動模范,3至4年評選1次。
白求恩獎章榮譽稱號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評選。
在突發性事件中事跡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隨時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模范個人實行限額評選。
第十四條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一般授予院、所、站、系及其以下,科室或課題組以上相對獨立的單位。
全國衛生系統模范工作者榮譽稱號授予衛生系統中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全國衛生系統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授予衛生系統中有重大貢獻的工人。
白求恩獎章授予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具有高尚的醫德醫風、精湛的醫術,并在工作中有卓越貢獻的醫務人員。
第十五條對生前有突出事跡或重大貢獻的人員,可追授榮譽稱號。
第五章表彰獎勵形式
第十六條對先進集體和模范個人的表彰獎勵實行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凡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者,頒發獎狀并通報表彰;凡授予全國衛生系統模范工作者、勞動模范和白求恩獎章等榮譽稱號者,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并通報表彰,同時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待遇。
第十八條授獎。由衛生部或委托地方及有關部委授獎。
第六章榮譽稱號的撤銷
第十九條已被授予先進集體、模范個人等榮譽稱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違法犯罪被判刑者;
(三)被勞動教養者;
(四)受到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以上處分者;
(五)其他嚴重有損榮譽稱號行為的。
第二十條撤銷榮譽稱號按授予稱號的程序逐級報批。
第二十一條對被撤銷榮譽稱號者,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