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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用油、貯油設備、設施的環境管理,防治油污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轄區內以礦物油為燃料或輔料的用油、貯油設備、設施的環境管理。
第三條凡設有用油、貯油設備、設施的單位,必須將油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本單位的生產管理內容,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第四條用油、貯油設備、設施在投入生產使用前,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并按審批要求落實油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條用油、貯油設備、設施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以下防滲透、防溢漏、防雨淋措施和廢油收集措施。
(一)防滲透措施:地面輔設水泥或其它防滲材料;
(二)防溢漏措施:用油、貯油設備、設施的周圍應建設封閉圍墻,出入口處設置封閉門檻;
(三)防雨淋措施:頂部設置頂蓋(禁止露天擺放);
(四)收集措施:地面設備收集溝和集油池,保證設施內的油類污染物能通過收集溝自流至集油池收集。
(五)應在地面水總出口建設隔油池。
第六條用油、貯油設備、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殘油、油類混合物、含油污水等應及時收集、清理,并用密封的桶、罐收集和貯存。嚴禁直接向水體或雨、污水管道傾倒;對散落地面的油滴,應采用妥善的方式進行收集、清理。含油廢棄物須妥善收集,并在室內存放,禁止露天堆放。
廢油、殘油必須定期交由取得環保部門認證資格的處理單位進行集中收集、處理。
第七條油類的運輸、裝卸、輸送和使用過程,應采用嚴格措施,防止油類跑、冒、滴、漏。
第八條用油、貯油設備、設施的維修,應在配備相應防污染措施的室內場所進行,禁止在露天或缺乏相應措施的場所進行維修。在維修過程中,應盡量避免油類溢出、散落地面,維修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收集清理。
第九條禁止拆除、閑置油污染防治設施。用油、貯油設備、設施需搬遷的,搬遷場所應事先設置相應的油污染防治設施。油污染防治設施因維護、整改,確需拆除和停止使用的,需事前報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條水源保護區內設有貯油設備、設施的單位及非水源保護區內貯油量5噸以上的單位應建立事故應急處理系統,必須備用集油、消油的設備和材料,并定期舉行事故應急反應演習。
第十一條發生漏油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防止油類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在事故發生二個小時內將情況報告環保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凡用油、貯油設備、設施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或未按環保要求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或隨意向環境排放油類污染物環境者,將按照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造成嚴重污染事故者,將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各區環保局按職責分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