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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加強農村沼氣建設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農業部<農村沼氣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國家財政基本建設投資的農村沼氣建設項目。本辦法也適用于國有農牧場等國有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投資完成后沼氣池及配套設施歸職工家庭占有使用的項目。
3、項目建設縣農村能源推廣管理機構為項目法人,對項目申報、建設實施、資金管理及竣工后的運行管理等全過程負責。對項目質量終身負責。項目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和質量管理等負總責。
4、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及農業部關于基本建設計劃管理、資金和財務管理、項目管理及現金管理的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管理,提高效益。要加強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嚴格持證上崗制度。財會人員要認真依法履行職責,按<預算法>和<會計法>的要求做好日常財務會計核算和項目的財會監督工作。各項支出均需有合法依據和審批手續。按照國家關于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支出中,除支付技術員工資、差旅費等小額(千元以內)費用可以提取現金外,其余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服務采購等都要通過銀行轉帳結算。嚴禁大額違規支現,確保資金安全和會計核算的科學完整,從制度上防范經濟犯罪,從源頭上堵塞腐敗漏洞。
5、項目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具備財會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人負責基建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帳務設置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建活動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6、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項目單位須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建資金專戶。項目單位須建立基建帳冊,項目資金按年度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和擠占挪用。
7、用于項目建設的各類資金,包括中央預算撥款、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農戶自籌上繳統一采購的資金,都要納入預算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嚴禁賬外賬和私自設立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和白條入賬。
8、本建設項目不應有資金結余,特殊情況確有發生的,應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和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其他結余應全部用于項目配套和服務。
9、沼氣灶具及配件及主要建材的集中采購原則上實行公開招標采購,采購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的規范進行,價格和質量要優于農戶分散采購。
(一)、沼氣灶具及配件實行農業部集中采購,由各省農村能源機構和中標廠商簽定供貨合同,財務部門根據供貨合同和項目單位的驗收清單辦理資金結算。
(二)、水泥等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建材應集中招標采購,農戶自籌資金自愿參加集中采購,不得強制農戶自籌資金參加集中采購。
(三)、規范政府集中采購行為,嚴格合同管理。財務部門支付款項時應認真審核采購合同和驗收清單。
10、嚴格技術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由工程隊承包沼氣池建設的,工程技術人員應能保證施工的技術需要,并和項目單位簽定施工合同,工程驗收合格后才能付款。項目單位要監督工程隊負責人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防止發生無故拖欠。
11、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性質,本項目投資屬國家財政補助農戶沼氣建設款,不形成建設單位的資產,作待核銷基建投資處理。”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根據資金使用用途可分為”支付技術人員工資、撥付灶具及配件、撥付建材”等明細科目核算。
支付技術員工資、撥付灶具及配件、撥付建材必須憑技術員工資花名冊、灶具及配件和建材領用簽收清單作支出。技術人員工資花名冊、灶具及配件和建材領用簽收清單要分村、鄉鎮逐級審核、匯總,撥付農戶的沼氣灶具及配件和主要建材須有項目村負責人和農戶的原始簽收清單。
項目竣工后,財務決算報經省農業主管批準后,沖銷相應的資金。
12、嚴格執行項目管理公開制度。項目建設的內容、規模、標準必須進行公示,尤其是對國家補助和地方配套資金的補助內容、金額要以一定的形式公示到戶,沼氣灶具及配件和主要建材的集中采購價格、技術規格、質量及售后服務等有關合同內容向農戶公開,便于農戶監督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財務關系劃轉,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
14、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要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準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有關人員不得調離。
15、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或擴大初步設計、修正總概算及其批復文件;經批準的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造價,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歷年基建計劃、歷年財務決算及批復文件;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16、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配發集中采購的灶具及配件和主要建材也應附有農戶的簽收單,方能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17、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兩個部分。
(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主要有:
(1)項目概況表
(2)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3)待核銷基建支出明細表
(4)封面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2)會計帳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4)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5)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18、本項目屬中央級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批。
19、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發生的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
20、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和當地計劃、財政部門的溝通,積極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因地方配套資金不落實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省農業廳將停止后續資金的撥付、調減以后的計劃和預算。要加大培訓和檢查力度,嚴肅處理各種違紀問題,督促項目單位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基建財務季報、年報和竣工財務決算。
21、本辦法未盡事宜,遵從國家、省的有關規定。
22、國有農牧場等國有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投資完成后形成國有單位支付使用資產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3、本辦法自2004年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