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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推動我市會展業發展,規范會展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會展發展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市政府促進會展業發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會展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扶持我市會展業發展的資金(下稱會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市會展辦、財政局、商務局共同負責我市會展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會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展會招徠獎勵;
(二)展會補助;
(三)會展宣傳;
(四)基礎性工作經費;
(五)經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確定支持資助的展會(如高新技術項目——資本對接會、全國徽商大會等)以及在批發市場、商場舉辦的展覽展銷活動不在此列。
第五條展會招徠獎勵:用于對在我市舉辦的區域性,有一定規模的展會招徠單位的獎勵。以積極鼓勵各部門、各商會、行業協會、展覽公司爭(申)辦展會。
(一)獎勵標準:
1、展位規模達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4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展位規模達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5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3、展位規模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6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4、展位規模達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8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5、展位規模達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6、展位規模達到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15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二)舉辦超大規模,有突出影響和發展潛力的展會,報市會展領導小組同意后,酌情提高獎勵標準(最高限額30萬元)。
(三)每個展會只能由一個招徠單位申請。獲得招徠獎勵的不再享受展會補助。
(四)獎勵由招徠單位自行分配。招徠單位可將部分獎金分配給引薦者,即直接介紹或對引進展會來肥舉辦起關鍵作用、并對引薦項目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協調和促進的境內外機構、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展會補助:用于資助我市會展企業按照市場化運作,自行舉辦且具有一定規模,能推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帶動第三產業增長并具有發展前景的展會。
(一)展會規模達到500個標準展位以上(含500個),每個展位補助60元。
(二)每個展會只能由一個承辦單位申請。補助資金應首先用于沖減展會的宣傳、推介費用等。獲得展會補助的不再享受招徠獎勵。
(三)同一展會連續補助原則上不超過三屆(年),但對有突出影響和發展潛力,且每屆(年)規模逐年擴大的展會,可適當延長補助時間。主辦或承辦單位相同,內容及性質相似的展會視為同一展會。
第七條為提升我市會展業總體形象而發生的宣傳費用,包括:
(一)宣傳資料、光盤等設計制作費用;
(二)在新聞媒體上的宣傳費用;
(三)經市會展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同意的專項會展活動推介經費;
(四)經市會展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同意的其他宣傳費用。
第八條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基礎性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市會展辦爭(申)辦各類規模大、效益好或能長期在我市舉辦的全國性大型專業展會的各種直接費用,引進或移植境外品牌展會來我市舉辦的前期費用以及全市會展工作總結、表彰等經費支出。
第三章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九條展會招徠獎勵和展會補助經費的申請、撥付程序:
(一)獎勵或補助申報。凡申請招徠獎勵或展會補助的展會的辦展單位和招徠單位必須在展覽會前一個月向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報,填制《會展專項資金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供:1、證明舉辦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2、舉辦展會的批復;3、展會場地租賃合同(須經縣區工商部門鑒證);4、商品展銷會組織實施方案;5、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個招徠或承辦單位的,應提供申報委托書。凡逾期未進行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情況核實。展覽舉辦期間,市會展辦、商務局、財政局共同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
(三)材料補充。上述工作完成并確定可以進行獎勵或補助的展會,其申請單位在展會結束后一個月內,應及時報送展會總結(包括展會效益分析等)、辦展場所關于展覽規模的證明等。
(四)資金撥付。符合獎勵或補助條件的展會,市會展辦審定后,依程序直接撥付申報單位。
第十條市財政局根據市會展辦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審核、撥付會展宣傳和基礎性工作經費。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市會展辦、財政局、商務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對會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套取、截留、擠占專項資金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會展辦、財政局、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