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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動場地建設的室外雕塑。
第三條城市雕塑建設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城市雕塑建設應當堅持質量第一,積極穩步發展。做到正確的思想內容、健康的審美趣味和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結合,與城市環境統一、協調。
第五條文化部和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建設廳(局、委)主管本地區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文藝方針、藝術質量的指導和監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國家設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簡稱城雕委),協助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和協調全國城市雕塑工作。城雕委下設辦公室和藝術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置相應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
第二章城市雕塑的立項和設計
第七條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經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建設部批準;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報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省級建設廳(局、委)批準,并報國家城雕委備案;一般城雕項目的立項,報當地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為確保城市雕塑的藝術質量,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必須由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的雕塑家承擔。
《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由國家城雕委審批頒發。未持有證書者不得承擔城市雕塑創作設計。
第九條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經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文化部批準;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報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省級文化廳(局)批準;一般城市雕塑的設計,報當地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審核,由文化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城市雕塑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納入城市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進行城市雕塑建設,均由建設單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申請立項。申請立項材料應包括雕塑題材、建設規模、經費預算、經費來源以及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分級報批。
第十二條城市雕塑立項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設計任務,設計成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分級報批。
第十三條城市雕塑設計批準后,由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具體建設用地范圍,定點放線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動工興建。
第十四條承擔雕塑創作設計的雕塑家必須監督制作和施工的全過程,保證按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城市雕塑建設,屬于違法建設,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保障創作設計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關設計者的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維護和管理,必須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八條公民有愛護城市雕塑的義務,故意涂污或損毀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地、縣級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文化部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