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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招標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二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主任由外經貿部主管部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及有關司局的相關人員擔任。
第三條招標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包括:
1、確定每年招標總量、招標次數及每次招標時間
2、確定招標商品每次招標數量及所采取的招標方式
3、確定各招標方式占招標總量的比例
4、制定投標資格標準并核定投標企業資格
5、確定最高(最低)投標量和最低投標價格
6、確定中標保證金的繳付比例
7、確定與招標有關的各項系數(包括具體數值)和指標
(二)配額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
(三)負責開標及評標工作,并審定配額招標的中標結果;
(四)受理招標辦公室上報的企業上交配額以及配額轉受讓備案;
(五)審查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的收取及配額使用情況;
(六)其他須由招標委員會確定的事項。
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負責招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招標辦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有關進出口商會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及成員由有關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相關行業協調部門的代表及有關方面的專家擔任。
招標辦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事規則。
第五條招標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對方案中有關投標資格標準等重大事項,由招標辦公室組織行業代表討論、表決,確定初步方案后,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二)按照投標資格標準確定投標企業名單,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三)擬訂有關配額招標的各項通知、公告、決定等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四)負責開標、評標的具體工作,并將結果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五)按統一格式印制并按規定出具有關單據,包括:《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見附件一)、《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見附件二)、《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見附件三)等;
(六)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證金、中標金等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七)接受企業上交的配額,受理、批準企業配額轉受讓申請,并報招標委員會備案;
(八)檢查、監督企業的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跟蹤核查招標商品出口及市場變化情況,并按季度報招標委員會;
(九)辦理招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招標的其它事項。
有關進出口商會負責招標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投標資格、價格、數量及方式
第六條投標資格
(一)公開招標
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出口經營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加入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注冊資本、該項招標商品出口額和/或出口供貨實績達到一定規模的各類企業,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門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核準的企業,可參加公開招標。
(二)協議招標
1、具有公開招標投標資格,且前2年或前3年該招標商品平均年出口及供貨數量(或金額)之和達到全國年平均出口及供貨總量(或總金額)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業;
實際年平均出口金額
平均年出口及供貨數量=實際年平均出口數量×X+────────×(1-X)
全國平均出口單價
+平均年供貨數量×Y
0≤X≤10≤Y≤1,
X表示實際年平均出口數量占平均年出口及供貨數量的比例所設系數。
Y表示平均年供貨數量占平均年出口及供貨數量的比例所設系數。如企業實際年平均出口數量>平均年供貨數量,則Y=0。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1)出口價格高于全國平均價格水平一定比例;
(2)積極參加該商品反傾銷應訴,在結案后3年內可在投標資格方面享受優惠。
第七條投標價格
投標企業自主決定投標價格。為防止出現不合理的低標價,招標委員會可視具體情況事先確定并公布最低投標價格,低于最低投標價格、明顯背離正常價格水平的標書視為廢標。
對于協議招標的最低投標價格,可視情況參考具體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潤、往年配額中標價格及其他因素來確定。
第八條投標數量
為了防止中標配額過分集中或分散,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設定最高投標數量及最低投標數量,并在招標前予以公布。招標委員會可視需要根據各類企業出口實績及經營能力等情況對具體商品設定不同檔次的最高投標量。高于最高投標量或低于最低投標量的標書視為廢標。
(一)在公開招標中,投標企業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標量之間自主決定投標數量。其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高于外經貿部核定的出口規模減去其協議招標中標量的數量。外商投資企業公開招標最高投標量按下列公式計算:
外商投資企業公開招標最高投標量=外經貿部核準的該企業年出口規模×Z-該企業本次協議招標已中標數量(0≤Z≤1,Z為本次招標數量占全年招標總量的比例)
外商投資企業在招標事項方面,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有調整的,適用調整后的政策。
(二)在協議招標中,最高投標數量參照投標企業前2年或前3年平均出口及供貨數量確定。
第九條投標企業的出口實績以海關總署統計數為基準。
在確定投標企業資格時,如需參考企業出口供貨實績,出口供貨實績由招標辦公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予以審核,并經招標辦公室電腦核查系統確認后方可有效。
第十條企業須在規定的時點前以電子標書的方式投標。截標、開標、評標等均以電子標書為準。
各類出口企業在規定的截標時間內只能投標一次。企業在發出電子標書后,務必通過電腦接收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發出的標書到達反饋信息,在確認標書安全到達后,投標工作方告完成。
第四章評標規則
第十一條凡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為合格標書。
第十二條電子標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作為廢標處理:
(一)在開標前企業自動向招標辦公室申請廢標的標書;
(二)超過規定的截標時間送達的標書;
(三)同一企業在規定的時點前成功送達兩份(含兩份)以上的標書,不論內容相同與否;
(四)其他被招標委員會確認為廢標的情況。
第十三條中標企業的確定
(一)公開招標:將所有合格投標企業的投標價格由高到低進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計投標企業的投標數量,當累計投標數量與招標總量相等時,計入累計投標總量(即招標總量)的企業,即為中標企業。
如果在最低中標價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余配額數量時,此價位的企業全部中標,但中標數量低于最低投標數量的除外。
(二)協議招標:投標價格不低于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最低投標價格的企業均為中標企業。
第十四條中標價格、中標數量的確定
(一)公開招標中標價格、中標數量的確定
1、中標企業的中標價格為其投標價格。
2、在公開招標中,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如果在最低中標價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余配額數量時,此價位的企業按其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額。企業中標數量低于最低投標數量的,按未中標處理。
(二)協議招標中標價格、中標數量的確定
1、由招標委員會確定協議招標最低價格,具有協議招標資格的企業按照不低于協議招標最低價格的價格投標,待公開招標后,企業協議招標中標價格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同次協議招標與公開招標的間隔日期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1)如某企業公開招標中標價格≤該企業協議招標投標價格,則該企業協議招標中標價格=其協議招標投標價格;
(2)如某企業公開招標中標價格>該企業協議招標投標價格,則
該企業協議招標中標價格=該企業協議招標投標價格+(該企業公開招標中標價格-該企業協議招標投標價格)×S
(0≤S≤1,S為用于確定企業最終協議招標中標價格所設系數)
2、(1)企業協議招標中標數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該企業投標金額(投標價格×投標數量)
企業中標數量=招標總量×───────────────────
各中標企業投標金額(投標價格×投標數量)總和
或(2)企業的最高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
第五章操作程序
第十五條投標資格審查
(一)初審
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地方企業的投標資格進行初審,招標辦公室對中央管理企業的投標資格進行初審。
如初審結果未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內上報,招標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二)復審
招標辦公室須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及有關材料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十六條招標辦公室須將招標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報招標委員會審定。經審定后,在指定的新聞媒體及網站上招標公告,并公布協議招標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招標委員會在評標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投標企業如有疑問,可于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招標辦公室提出。招標辦公室須在公布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中標結果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十八條招標委員會審定中標結果后,須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招標辦公室,公布中標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招標辦公室須根據招標委員會通知,及時向中標企業發出《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
第二十條中標金的交納
中標企業須按下列規定交納配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且不得由其他企業代交:
(一)中標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以支票、匯票、匯款等形式將中標保證金匯到指定銀行賬戶,并出具本企業填寫的《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中標保證金不超過中標金(中標金金額=企業中標數量×企業中標價格)的20%,具體比例由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商品的情況確定。
(二)企業在每次申領出口許可證前,按領證配額數量向指定銀行賬戶交納相應配額數量的中標金余額,并出具本企業填寫的《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
第二十一條在收到企業交納的中標金后,招標辦公室發出《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第六章配額上交、轉讓及受讓
第二十二條企業可根據自愿原則將本年度中標配額通過招標辦公室上交或轉讓。
第二十三條企業向招標辦公室上交配額的時間不得遲于每年的10月31日。
招標辦公室在10月31日前收到企業上交的配額,其中已交納相應中標金的,可予以退還,但中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辦公室10月31日以后不受理配額上交事宜。
對未使用且未按規定時間上交的配額,其相應中標金以及中標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中標企業須向指定銀行賬戶交納擬轉讓部分配額的相應全額中標金后方可提出轉讓。
第二十五條轉受讓企業必須將雙方同意進行配額轉受讓的申請報招標辦公室審批,受讓企業必須具有投標資格。
第二十六條對企業上交的配額,招標辦公室須在接受上交配額3個工作日內將情況上報招標委員會;對于企業的轉受讓申請,招標辦公室須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完成審批,并將《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報招標委員會備案,同時通知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第二十七條招標辦公室須及時從上交配額企業或轉讓企業中標配額數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轉出的配額數量,在發出《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的同時,向受讓企業發出《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并分別通知有關發證機關。
第二十八條對收回的、上交的配額以及其他剩余配額,招標委員會可以根據其數量大小決定實行再次招標,或采取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七章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中標配額當年有效,企業獲得配額后應在配額有效期內到指定的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
配額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由外經貿部核發各有關許可證發證機關及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核發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除依據有關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外,還須同時依據:
(一)外經貿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或招標辦公室發出的《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
(二)《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配額招標過程中發生的任何違反《招標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作弊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可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配額招標過程中,如發現中標結果出現較大比例明顯違背價格規律的異常情況時,招標委員會經報請外經貿部批準后,可對上述中標結果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招標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招標委員會或其成員、招標辦公室或其成員,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串標、虛報投標資格條件及以其它手段擾亂配額招標工作的企業,招標委員會將收回其中標配額,并取消其1至3年的該商品配額投標資格。
第三十四條對已中標而不按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的企業,招標委員會收回其該商品中標配額,并取消其1-2年該商品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于企業未按規定上交、轉讓,又未在配額有效期截止日前領取出口許可證以及雖領取出口許可證但未實際使用的配額,視為被浪費的配額。對浪費全年中標配額<5%的企業,免于處罰;對5%≤浪費全年中標配額<30%的企業,取消其下2年該商品投標資格;對浪費全年中標配額≥30%的企業,取消其3年該商品投標資格。
第三十六條
(一)企業年度轉讓公開招標中標配額數量≤其公開招標中標配額總量的20%,不予處罰;轉讓公開招標中標配額數量>公開招標中標配額總量的20%時,其超過部分的數量將在第二年公開招標的投標數量中予以扣減。
(二)企業年度轉讓協議招標中標配額數量≤其協議招標中標配額總量的20%,不予處罰;轉讓協議招標中標配額數量>協議招標中標配額總量的20%時,其超過部分50%的數量將在第二年協議招標的投標數量中予以扣減。
第三十七條對于本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所列舉的違規企業,如果其行為構成故意破壞招標工作且情節嚴重,招標委員會可取消其單項直至所有招標商品的永久投標資格,并按有關法規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中標企業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規定交納中標金(包括中標保證金)的,根據推定原則確定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經招標辦公室決議報請招標委員會批準,可限期補交應繳款項。
第三十九條如招標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取消某商品招標管理或禁止某招標商品出口,招標辦公室根據外經貿部下發的有關通知規定退還該招標商品中標金(包括中標保證金)。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招標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具體事務委托有關進出口商會辦理。
第四十一條招標辦公室須在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中標保證金收取截止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招標委員會報告收取情況。
第四十二條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公告、通知等由招標委員會通過《國際商報》、《國際經貿消息》、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報刊、網絡及媒體。
第四十三條未經外經貿部或招標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與配額招標有關的規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