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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專家評審機制,保證招標評標的公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推薦、聘用及管理。
第三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建立國家、地方兩級專家庫,用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評審專家的選取。
第四條專家庫專家負責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的審核,承擔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參加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管理部門對投訴或質疑的招標項目的審議工作,接受招標項目咨詢,向有關部門反映招標項目評審過程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條專家的選取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產生(隨機抽取辦法另行制定)。委托招標金額在500萬美元及以上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在選取專家時,國家級專家庫中的專家需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條專家分為技術專家和商務專家,接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或買方(自行招標)聘用,分別對技術、商務部分負責,并共同承擔責任。
第七條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招標投標事業,積極參加招標投標的評審活動;
(二)熟悉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守工作紀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或同等以上學歷;
(五)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八年以上。從事新興行業的專家以上條件可適當放寬;
(六)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情況和發展動向。
第八條符合第七條款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推薦入選國家級專家庫:
(一)具有教授級職稱的;
(二)近五年承擔過國家大型項目招標評審工作的;
(三)享受國家津貼的;
(四)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的;
(五)被3家以上推薦單位推薦的。
第九條專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行業協(商)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或買方(自行招標)推薦產生。其中,上述單位推薦的國家級專家在同一專業中不得超過所推薦專家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十條被推薦的專家需填寫"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審專家推薦表"(見附),在提交"中國國際招標網"網站的同時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十一條外經貿部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對不適宜繼續承擔評審工作的專家名單進行實時調整。
第十二條專家受聘承擔的具體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招標機構或買方(自行招標)應對其能力、水平、是否盡職等方面進行評價,分為稱職和不稱職。
第十三條專家在受聘參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審工作時應遵守以下工作守則: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規;
(二)履行職責,嚴守秘密,廉潔自律;
(三)客觀、公正、公平地參與招標評審工作;
(四)明確提出個人意見并對所提意見承擔責任;
(五)與招標項目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第十四條受聘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被從專家庫名單中刪除,同時在"中國國際招標網"網站上予以公告,并在兩年內不得入選專家庫:
(一)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二)泄漏與評審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與投標商、買方、招標機構串通,違反原則?quot;暗箱"操作的;
(四)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招標評審工作的;
(五)一年內三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