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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促進公平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進口單位進口重要工業品,除下列情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外,適用本細則:
(一)國家實行禁止進口管理的;
(二)國家實行限量進口管理的;
(三)境外來料或者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進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進口行為。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為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自動進口許可重要工業品目錄,負責自動進口許可產品的統計、分析和監控。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稅號目錄詳見附件一。
國家經貿委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行政管理機構,在國家經貿委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
國家經貿委授權的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機構詳見附件二。
如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機構有變化,應當在調整前21天。
第四條進口單位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
(二)行政主管機構核準進口單位經營范圍的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三)進口單位簽訂的合同;
(四)國家經貿委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以下貿易方式進口均應按辦法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1.一般貿易進口;2.利用國外政府和金融機構貸款進口;3.寄售進口;4.租賃進口;5.補償貿易進口;6.國際招標進口;7.勞務補償進口;8.捐贈進口;9.邊境小額貿易進口;10.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11.加工貿易進口原油。
貨樣、廣告品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內進口自動許可商品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產返銷出口的自動許可商品,由海關實行監管。
第六條自動進口許可的程序:
(一)進口單位申請進口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目錄的重要工業品,應當在進口前到相關進口管理機構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
(二)進口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后辦理《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前一個月,應向授權管理機構通知有關進口合同情況和預計到港時間,進口管理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按月匯總傳輸國家經貿委。
(三)進口單位應當如實填寫《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式樣格式見附件三。
(四)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收到按規定填寫的《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后,凡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申請,應當批準并最遲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簽發《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授權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進口單位說明理由。
第七條銀行憑《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售匯,海關憑《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驗放。
第八條《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由國家經貿委統一監制,式樣格式詳見附件四。
第九條《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公歷年度內有效,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期不超過180天。《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的有效簽章為國家經貿委統一制發的“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專用章”,式樣格式詳見附件五。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制,即同一份《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不得分次累積報關使用。《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需要延期或變更的,一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如有遺失,進口單位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如無不良后果,原發證機關核查后可予重新補發。
第十條進口單位已申領的《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未使用的,應當及時交還原發證機關。
第十一條在登記過程中如發生重大爭議,由國家經貿委負責進行協調或者仲裁。有關當事人對協調或者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國家經貿委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