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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的管理,促進科技成果的交流、應用和推廣,依據國家科委有關科學技術成果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登記范圍
1.闡明中醫藥理、法、方、藥及其內在聯系的,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并對中醫藥學術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基礎研究成果及應用研究成果。
2.解決中醫實踐、中藥生產、中醫藥器械等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新品種。
3.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4.中醫藥古籍研究,中醫藥的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的科學化、標準化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5.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設備、技術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推廣應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的過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條登記材料凡申請科技成果登記的項目,須上報如下材料:
1.《科學技術成果報告表》二份(附件一)
2.《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二份(附件二)
3.有關的系統技術資料(其中不能對外公開的材料須注明)一套
第四條登記程序科技成果按項目完成單位的隸屬關系逐級上報。本局直屬單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經本單位科研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地方所屬單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其隸屬關系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審查簽署意見后,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
第五條成果公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負責對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時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項目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定期《中醫藥科技成果公報》,成果公報公布的科技成果是本系統首創查新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六條成果爭議處理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在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如經調查核實,確屬剽竊或弄虛作假者,應在原公布的范圍內宣布撤銷并通報批評。
第七條中醫藥科技成果經鑒定后,應及時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進行登記,此為申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進步獎必備條件之一。
第八條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