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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進口寄售食品的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進口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指進口寄售食品是指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外國(地區)廠(商)向來華外賓(指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灣同胞6種人)銷售的進口酒、外國飲料及其他食品(以下簡稱進口寄售食品)。其他渠道進口的同類產品不屬于本暫行規定的管轄范圍。
第三條進口寄售食品由貨主在簽訂進口合同前向入境口岸的食品衛生檢驗所或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衛生注冊。向中國銷售進口寄售食品的外國(地區)食品廠(商)也可以直接向我國上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衛生注冊。
第四條各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對申請衛生注冊的資料,經初審,報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報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由該所負責審查、批準、編號和發證工作。衛生部食檢所對報請審批發證的衛生注冊自收齊資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并向各地注冊公報。
第五條申請衛生注冊者要提交下述資料:
1.出口國政府生產許可證;
2.政府衛生機構對產品的安全證明;
3.貨主對進口寄售食品成分的證明;
4.衛生質量檢驗證書;
5.產品樣品(以最小包裝計,每個品種3份)。
第六條已經過衛生注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再簽訂進口合同時,在有效期限內,只憑注冊證明,不再提交第五條規定的資料。
第七條已經衛生注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到達口岸時,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憑注冊證明放行,同時要現場檢查注冊證明所標示的質量、規格等是否與實物相符,一般不再進行檢驗。對未經注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口岸食檢所按一般進口食品管理規定進行監督檢驗和出證,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法規者不得進口。
第八條對申請注冊者登記時提交的技術資料等,如需保密的,參與注冊的有關人員要為之保密。
第九條注冊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到期進行復核登記,如在有效期內注冊的進口寄售食品的配方、商標、包裝、制作工藝等有變化時,應重新進行申請注冊。
第十條申請衛生注冊應交納注冊費用,收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規定,逃避衛生監督檢驗,進口寄售食品質量與注冊申請或注冊證書所標示的質量不符、提供假注冊證書和過期注冊證書、在規定范圍以外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法規的寄售食品及對衛生部門的處理意見不予采納時,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罰,獨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